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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是婚姻自由的绊脚石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条规定中的“三十日”,即为当前引起各界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意为防止极少数草率离婚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冲突。 我认为: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是婚姻自由的绊脚石。其实草率离婚可以马上再结婚的,草率离婚在离婚中毕竟是极少数,为了防止极少数人草率离婚,却影响了大多人的自由简便和效率,会使很多人难以接受。并且,如若在离婚程序中设置“冷静期”,也有可能会放任本已激化的夫妻矛盾在此期间继续恶性发展,使家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借离婚冷静期伤害对方。这是法治的倒退、是侵犯婚姻的自由。 主法者应当正确认识“离婚冷静期”与离婚率的关系。“离婚冷静期”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而草率离婚只是提高离婚率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不能对“离婚冷静期”降低离婚率期望太高,更不能把“离婚冷静期”作为降低离婚率的“神丹妙药”。“离婚冷静期”对真正需要离婚者,并不能阻止其离婚。至于离婚率的高低,则有多重因素构成,包括当事人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婚姻价值观,社会风气影响等因素。降低离婚率要综合治理,单靠“离婚冷静期”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