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罐车拉完煤制油又拉食用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陈中华:罐车拉完煤制油又拉食用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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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独家曝光罐车运输乱象——卸完煤制油后并未清洗储存罐,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据《新京报》调查,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

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有罐车司机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涉事的中储粮集团回应称,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中储粮表示,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直属企业及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的,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事实上,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罐车清洗难防交叉污染 拉完危险化学品后又拉食品》。2015年,据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1时间》报道,湖南、广东多地存在危化品车辆混装食品原料,违规运送的现象。

当前,食用油运输事务存在一些弊病和漏洞。就以《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为例,相关规定也因缺乏强制性,在实际中更是常遭无视。此外,运输过程中,把关不严情形也非常明显,例如验罐流于形式、走过场。面对这一局面,唯有从立法、监管等层面发力,让规定长出牙齿,让监管更为负责,才能有力消解乱象,让惊慌不已的消费者安心下来。

运输食用油和煤制油的油罐不可混用,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油罐混用,很可能造成硫化物等成分融入食用油,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显性威胁。因此使用专用罐车运输、清洗罐体成为一种规则和伦理。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亦提及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但规则之下,却被媒体曝光了混乱无序、丧失底线的一面,实在令人惊愕、愤怒。

我认为,相关人员及运输人员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事绝不能轻视。“要依法从严查处,不仅要查处那些涉案的运输、生产企业,还要查处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的执法机构的有关人员。”

根据最高检与最高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结合新闻报道,上述企业及相关人员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直接介入调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应对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绝不能以罚代刑如果因为这种行为是长年的潜规则,涉及人数众多,就想大事化小,而不对此事依法严肃处理。这无异于教唆每个人都可以用法不责众的心态来行事,食品安全问题只会继续糜烂下去。希望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相关人员,成为一个警示的案例。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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