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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结婚离婚登记都要简化,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 2021年,武汉晨报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江苏一名女子5年5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请提出离婚的理由包括被家暴、双方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丈夫强奸岳母未遂等。判决书显示,法院多次判决当事人不准离婚。 同年,湖南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一事,引发网络热议。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的情况通报称,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依法驳回了宁顺花离婚的诉请。 在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回应后,对于驳回女方离婚诉求的理由,评论区不少网友发出疑问:法院考虑到了男方和好的意愿,但女方离婚的意愿可以忽略吗?况且已经多次提出离婚……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毫无疑问,可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来说,这个案件中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都有事实依据,法官应该据此判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我觉得这没有任何障碍”。 近日,民政部新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规定,登记结婚只需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 但草案也明确和细化了此前2020年纳入《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规定,引发舆论质疑:“结婚可以冲动,离婚不能自由?” 我认为:婚姻登记取消户口簿要求,彰显了一种对婚姻自由理念的宣导,也可以缓解“天价彩礼”现象。不少天价彩礼的案例,都是由于家庭横亘在其中,父母或长辈对彩礼“有要求”,现在拿了身份证就能登记,父母就少了一个“拿捏”子女的手段。子女自主权增加,家长对天价彩礼的要求不再有强制力,天价彩礼现象,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不过,简化流程的出发点与其说是开放婚姻自由,倒不如说是为了挽救结婚率。根据民政部发布数据,今年上半年,中国结婚登记343万对,离婚登记127万4000对。其中结婚登记数仅为2014年同期694万对的一半左右,创下近10年新低。预计2024年全年结婚登记对数约为660万对,这将是自1980年以来的最低值。 在一定程度上,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化,确实有助于提高结婚登记数量,但从根本上来说,要提高婚姻登记数量和结婚率,还是需要降低结婚成本和生育成本。 草案简化结婚门槛,也同时让离婚这件事变得更难。2020年,中国《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即要求从夫妻登记离婚之日起算,度过30天的冷静期后,才可以登记办理离婚。 新草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例如,新草案在“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的这一条后面加上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草案也加了另一条:如果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男女双方未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细化之后,离婚流程更复杂。这也是变相增加了结婚风险成本:“万一冲动结错了婚还不能马上离,还是别轻易结婚了。” “结婚容易离婚难”,可能加剧人口拐卖和隐形家暴问题。去年7月,一名长期被家暴的35岁女子在离婚冷静期的第13天,被丈夫当街捅刺数刀,失血过多后当场死亡。今年4月,该名杀妻男子被判死刑。 目前草案还在征集意见阶段。官方的初衷可以理解,简化流程是便民之举,而且鼓励更多年轻人结婚,生育率才能有希望。 不过,不结婚的理由太多了,没时间恋爱、还没遇到合适对象、对未来没信心……这些理由可不会因为“结婚更方便了”而消失。反而如果结错了婚离不了,会不会更害怕走进婚姻?我认为,结婚离婚登记都要简化,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才能真正提高生育率。 2020年7月9日凌晨,为防止13岁的女儿被二婚的丈夫蒋某银性侵,重庆女子刘某会在将正在睡觉的蒋某银锤杀。历经二年,重庆市二中院于2022年6月23日一审宣判:蒋某银欲奸淫继女,但因遭阻止后未能得逞,随后蒋某银上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现实、紧迫危险已消除”,刘某会“对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蒋某银已停止不法侵害时将其杀害,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防卫性质,判决刘某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本案的一审判决书看,死者劣迹斑斑,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暴力殴打刘某会及其子女,一家人长期处于其淫威之下。特别是蒋某银在2019年就将黑手伸向当时六年级的继女龙梦筱(化名),当时女孩拼命反抗,裤子被扯烂了,但是蒋某银仍“用手侵犯她,导致她出血”。之后,身为继父的他,一直毫无廉耻地要让继女做自己的“小老婆”。在案发前一晚,蒋某银兽性大发,欲实施性侵,刘某会将其死死抱住,任其扇耳光、殴打。蒋某银未能得逞,却声称“一定要将她睡到”,“(次日)早晨要在门前公路上强奸龙梦筱给路人看”,便倒头睡去。身为母亲的刘某会,觉得“防得住今天,防不住明天”,当晚将其锤杀。 蒋某银一觉醒来会不会继续施暴?这在刘某会看来,几乎是必然的,而且,作为母亲她很清楚,当众性侵,最大受害者是自己的女儿。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这位法官分明是亵渎法律尊严,破坏社会崇高道德。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看,我认为:法律既然规定有事实婚姻,也应该规定有事实的离婚。也就是应该规定:分居半年以上(包括半年)定为事实的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保护,也是再婚自由的前提。“婚姻自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于1939年启动了婚姻改革,当时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39年通过了《婚姻条例》,主张“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婚姻改革原则。双方可协议离婚,对于单方面要求离婚,依主次程度排列,只要出现下面十种情况之一就可以判决离婚:“(1)重婚;(2)感情意志根本不和,无法继续同居;(3)通奸;(4)虐待他方;(5)恶意遗弃;(6)图谋陷害他方;(7)不能人道;(8)患不治之恶疾;(9)生死不明一年以上;(10)其他重大事由” 。 1950年5月1日,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传递了许多新鲜的观念,如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此后的婚姻法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更新着。1980年的婚姻法为保障离婚自由和控制人口,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判决离婚,以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2001年的婚姻法针对“包养小三”、婚内出轨和家庭暴力现象,增加了3个要点,一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禁止家庭暴力;三是夫妻应相互忠实。 随着时代发展,对同居现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同居,是当事人之间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却不缔结婚姻。当事人有不结婚的自由,也属于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居现象可作为婚姻自由的一种衍生,是人们选择的一种更自由的结合方式。 所以,法律既然规定有事实的婚姻,就应该规定有事实的离婚。法律若不规定有事实的离婚,就不应该规定有事实的婚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