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治理法官被打被杀,要从法院乱象治起

陈中华:治理法官被打被杀,要从法院乱象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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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里的事实不是一方口述的事实,而是为相关证据所证明、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当证据不能证明你的事实,你的事实就不是事实。

近日,“郾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2024年8月7日傍晚,我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此前党某某因骑电车被撞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其无责任。出院后,他起诉要求对方全额赔偿。但女法官王某判决对方仅需赔付九千元。老汉对此判决极为不满,遂心生报复之念。老汉行凶后逃回家中企图喝农药自尽,但幸得及时抢救;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并被警方抓捕归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微8月12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对歹徒残忍杀害法官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化悲痛为力量,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严格公正依法办案,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良好法治环境,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锻造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法院铁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被杀案不止第一次出现,回顾近年来,法官遇害案件并非个例。从2016年北京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害。到2017年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遇害;再到2020年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官郝剑、2021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相继遭遇不幸,每一起案件都令人痛心疾首。

法官遇害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一起深刻的人性反思。它让我们看到了人性中的善与恶、光明与黑暗。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外部的挑战和困难,更要面对自己内心的挣扎与抉择。

这次河南省漯河市雁城区法院法官被人杀害,又是一次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上的恶性事件,本应该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我们应该一致痛斥行凶者的。但是在评论区却出奇的一致,大家都想知道行凶的原因,在针对这个行凶原因选择是痛斥行凶者还是同情他。

对一个杀人犯,为什么人民群众会如此出奇一致的双标呢?作为一个业内人士,并不幻想着调查结果会让一个死人背负一个枉法裁判的罪名,让这个行凶者有一个正义的理由,但凡有点社会阅历的人都知道,这是绝无可能的。

所以大家应该关心的并不是这个案件的本身,而是这个案件发生之后,更深远的影响,是法院的安检措施更加的严格呢?还是类似的事件会更多的发生呢?还是让我们老百姓有更多的机会走进法院来旁听庭审,更多的评审会通过网络直播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让大家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真正在审判中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会让枉法者无法遁形。也会让我们的监督机构早于行凶者介入类似的案件,也可以揭开我们司法审判神秘的面纱,减少误解,让更多的法律人案后释法,消解仇恨与对立。更能让那些迷失在权力中的审判者做一个清晰的选择,是坦然的使用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呢?还是甘愿自担风险换取非法利益呢?

我认为:治理法官被打被杀,要从法院乱象治起。2019年春节。全国律师圈热传上海滩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和小三翻脸,被后者捅出该律所春节行贿名单。该名单列明了送礼地点。经上海市纪委监委查明,此事涉及公职人员58人,确认收受礼品的有54人(包括退休人员20人),其中在职局级干部6人。据说众受贿人,包括上海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是2013年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又一丑闻。

还有,早前媒体报道,青岛法院原副院长一床睡三个女律师,只与其中两个发生关系,被第三个妒忌拍照举报落马。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4万多元。

还有,一段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态度粗暴的“神回复”,让围观的群众们见识了什么叫门难进、脸难看。

还有,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2日电,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并存在卷宗丢失、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还有,媒体报道全国法院系统落马官员名单

1.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2.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3. 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

4. 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长林;

5. 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

6. 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

7.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许佩华;

8.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9. 原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照民;

10. 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牛敏;

11. 原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谋林;

12.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

13.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刘家义;

14.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张自民;

15. 原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景春;

16. 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

17. 原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波;

18.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

19.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

20.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潘华山;

21. 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铧;

22.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

23.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

24. 原武汉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李绪腊;

2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常青;

26. 原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安荣;

27.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德友;

28.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宋丽菲;

29. 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革强;

30. 原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凯元;

31. 原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晓平;

32. 原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坤波;

33.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

34.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

35. 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

36. 原广东省清远市中院院长傅作庆;

37. 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

38. 原青岛市北区法院院长王志平;

39. 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毕崇江;

40. 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副院长宋黎晓;

41. 原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昌辉;

42. 原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覃遵月;

43. 原怀化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春翔;

44. 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副局长杨贤良;

45. 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

46. 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欧阳建平;

47. 原蒙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周春兴;

48. 原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明鹏;

49. 原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卫东;

50. 原沧州市运河区法院院长梁根生;

51. 原山西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院长黄鸿雁;

52. 原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

53. 原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天明;

54. 原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院长秦金建;

55. 原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勇;

56. 原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法院院长张金仁;

57. 原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吴明贤;

58. 原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英禄;

59. 原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睿;

60. 原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院长裴邕;

61. 原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志秀;

62. 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肖海;

63. 原大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立军;

64. 原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张诗宇;

65. 原湖北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

66. 原桐梓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万勇;

67. 原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明华;

68. 原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君先;

69. 原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法院院长张剑;

70. 原河南省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

71. 原河南省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

72.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

73. 原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院院长罗云;

74. 原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传杰;

75. 原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法院院长黄晓明;

76. 原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克俊,该案涉及3名副院长、1名执行局长、5名庭长、1名副庭长等10位法官被立案查处,全院瘫痪。

77.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明旭;

78.原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郝万吉;

79.原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清萍;

80.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陈永超;

81.原四川高级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夏喜;

82.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

经查,沈德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沈德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丧失纪法底线,执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地方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目前,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一级一级向下转,最终还是转到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启动再审。我认为:让原审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比如聂树斌案,真凶出现后,其母亲申诉了多年,各级人民院还是多次驳回申诉。

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必须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也就自然就减少了。

国家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本来就是为了让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人民上诉申诉而设立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不实行直接审判,一转了事,袖手旁观,那最高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同理,其它的党政司法机关一样。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法官审判公平正义、才能防上被打被杀。希望通过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开展、通过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会慢慢发现,打官司不用再求人了,法官不再生冷硬了,当一份份判决都得到信服,法治精神成为普遍信仰,败诉方不会再怨恨法官,到那时,法官群体才称得上真正的安全。我甚至可以想象到那个画面:当法官踏出法院大门的一瞬间,斜刺里闯出一个老汉,手中握着的不再是剔骨钢刀,而是一捧鲜花。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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