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正义才能够永远不会缺席

陈中华: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正义才能够永远不会缺席

陈中华.jpg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的意思是,享有权利的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自己都怠于行使权利,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句话涉及法律上的时效制度。所谓时效制度,是指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权利或权力持续达一定期间后,产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后果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对权利或权力行使的保障并非是无期限的,超过时效之后将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如义务人或侵权者的责任可以被免除。此时,义务人不再是“欠债需还钱”,而可能发生因权利超过时效至义务人“欠债无需还钱”的情况。

现在,很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为侵害时,首先选择信访。信访当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访时间太长,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则会面临“起诉无门”的局面。

泾县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征收案件,原告老陆因申诉信访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对于很多信访群众颇有提醒意义。

2006年8月,泾县人老陆 (化名)租了他人10亩土地办粉丝加工厂,之后,他在该土地上盖了几间厂房,并架设了电线。 2009年春节过后,老陆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来时却发现,在他租赁的土地上被人盖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厂房和电线均被拆除。

为此,老陆首先选择信访。他数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偿所愿。 2017年,当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厂房及电线征收赔偿款未果后,老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政府对其厂房及电线的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陆在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经知道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说到这里,很多信访群众可能会疑问: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不少人认为,因为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诉讼期限中扣除。

对此,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期间,老陆虽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故老陆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裁决。

这样的裁决,恐怕只有那些以耻为荣的、黑了心的坑蒙拐骗者会对此更欢呼点赞,而深受此害者,会对此深痛欲绝的、尤其是即些不懂法的法盲。目前,有些司法腐败的执权者,往往也把诉讼时效当个宝,他们不惜遗力地把此做为违法乱纪的挡箭牌和遮羞布,或者当成包邪庇腐的武器和手段,置公正于死地。

诉讼时效与宪法法律往往是死对头,有了它就可以使正义缺席而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一些司法机关部门,在发放裁决结果上玩“猫腻”,让时效成为缚搏你维权的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从上述情景来看,国家宪法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是有严格规定的,但一些司法机关的裁决,尤其是时效的引用,对宪法规定来讲,是一种抵制,尤其是在无事实证据和检察机关监督失力的状况下,更以法律规定只监督一次而不对其监督失力违法必究,显然是矛盾并且不适应的,更不用说会使正义缺席的。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制度安排不仅缺乏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也有碍行政诉讼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这一立法初衷的实现。从弘扬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新时期法治有序建设出发,我国立法上宜取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当自己的受到损害之后,与对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是由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对于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申诉也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人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一案十年仍喊冤,终将疑案到淳安。吏员有妇偶过此,何日谋杀何地奸。”这一首小诗,说的是明朝嘉靖年间,淳安知县海瑞智断冤案的故事。有个吏员潘天琪外出公干,投宿徐继的妹夫戴五孙家。正值徐继来向妹夫讨还其借的三两银,二人说僵动手打起来,徐继用石头将妹夫打死,沉入江底,反说自己妹妹与潘天琪通奸,合谋害死妹夫。桐卢、建德、道安三县令会审,一致通过徐氏凌迟处死,潘天琪斩首。后来,徐氏一再喊冤,海瑞从诸多卷宗与案情判断中,发现了贪官与奸人勾结,逼潘招供的事实,解了二人的十年冤屈,亦查处了背后的官员腐败问题。这种不畏繁难、虽久必究的精神,在今天的政法工作中必须要充分体现。

民事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刑事诉讼时效:刑事犯罪诉讼时效并不像民事诉讼时间固定的,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可根据人民法院的量刑来决定有效的诉讼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过下列期限的将不会被在追诉。1. 犯罪嫌疑人处触犯的刑罚最高的量刑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受害者有5年的诉讼时效来起诉犯罪嫌疑人。2. 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罚量刑最高刑罚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那么受害者的有效诉讼时间为15年。3. 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罚最高量刑在10年以上的,那么受害者有效诉讼时间为15年。4. 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罚是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那么受害者的有效诉讼时间为20年。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时效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时效: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申诉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以下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刑事案件申诉时效:一般是2年。行政申诉时效: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纵观世界各国(地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世界上最短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这种做法对权利人要求过于苛刻,反映了民事立法重事实轻权利的观念,致使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违背了传统民法上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宗旨,偏离了民法权利本位法的精神。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仅为3年,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这种规定对权利人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是牺牲权利人的利益而过分偏重对义务人的保护。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就在于稳定新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如果较短的时效导致权利人的权利瞬间不受保护而义务人又昧着良心不去履行,权利人很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或者限制义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一来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迫在眉睫。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公权力不解决正义的事,那么私权力就会替天行道,他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认为: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论时间过去多久,都得还。古时就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况且大部分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诉讼时效,甚至有的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欺骗控制而超过诉讼时效(特别是行政诉讼)。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才能使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