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当前信访程序空转,不是法律制定问题 信访谁、转给谁、信访谁,谁答复,当前信访程序空转,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得不到落实,不是法律制定问题,而是法律实施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第30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照条文,我们可知道,将信访人的检举材料透露或转送被信访人或单位都是明令禁止的。 但全国的信访机关就是这样来处理信访的,甚至有的地方让同一个被信访机关既进行初次信访答复,又进行信访复查答复。还进行信访复核答复,你说这是法律制定问题还是实施问题?全国的信访机关都在违法。信访属地管理变成自我监督、自我处分、自我纠正。 我认为:主要原因是信访机关片面理解信访工作条例所致,属地管理后面还有一个分级负责,这样一来,起码不能让一个机关进行三级信访答复,同样的分级负责还隐含另外一个含义,即不能让被信访机关或被信访人来答复处理信访,因为这是自我负责,而不是分级负责。所以说,信访机关包括国家信访局片面强调,属地管理绝口不提分级负责,人为割裂信访工作条例条文内在整体联系,是信访程序空转之源。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