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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人被狗咬可以追究狗主人的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近日,四川成都一只宠物罗威纳犬咬伤两岁幼童的事件,让城市里的狗成为多地执法机关重点关注对象,也让人和动物如何共存的问题再次成为中国网民争议的焦点。 综合中新网、上游新闻等中国媒体报道,一名两岁多的女童星期一(10月16日)在成都下辖的崇州市一小区内,被无人看管的罗威纳犬咬伤,造成右肾破裂、腹腔积液以及胸背部等多处肤裂伤。 狗不牵绳就出现在小区里的画面 崇州市联合调查组星期二(10月17日)通报,伤人的黑色罗威纳犬事发当天早上窜入小区将女童咬伤,当晚10时许被捕获,其主人唐某也于次日凌晨到案,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新华社星期三(10月18日)引述四川省公安厅报道,唐某已被刑事拘留。 成都罗威纳伤人事件中,该案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狗主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明知狗会咬人)。此外,也将追究事发小区物业的侵权责任。 不过,在很多情节并不严重的宠物伤人或扰民事件中,基层执法部门并不会诉诸法律,而是以“小事化了”的心态让双方和解。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更具人情味,却也给很多民众留下了养狗人有恃无恐、不会承担责任的印象。 管好狗关键在于管好狗主人,这是在汲取以往类似事件教训中,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要让“狗咬人”不再成为新闻,就要对狗主人作出严厉约束,绝不能每次都以“赔偿”“道歉”了事,这根本起不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狗咬人”事件绝不能等闲视之,尤其是对于大型犬、烈性犬来说,轻则吓人,重则致死。 目前,对于犬只管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或者是地方性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并且还在不断出台、补充。但纵观现实,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在于有一些人文明养犬的意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规范养犬观念不够,落到根子上,还是违法成本太低,一些城市对犬只管理不严,执法没有落到实处,粗放式管理,或停留于“纸面管理”,空对空,法律没有露出“牙齿”。 网络上有一些网友对狗表现出反感,需要重申的是,“狗咬人”,狗无错,人之过,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每当“狗咬人”恶性事件发生时,社会舆论就有声音吁请“狗主人入刑”,这一诉求和呼唤,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不要再让无妄之灾突然降临在每一个无辜生命头上,不要再让“狗咬人”成为新闻。 我认为:遛狗不牵狗属于故意伤害他人(明知狗会咬人),可以追究狗主人的故意伤害罪及要求狗主人赔偿一切损失,并追究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