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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办案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全部承担 近日,备受关注的“智障男子抢劫案”继改判当事人李四强无罪之后,又迎来新进展:新京报记者于8月15日获悉,原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李四强亲属赔偿234万余元。 因揣着抢劫案在逃嫌疑人刘西文的身份证,智力残疾的李四强被判抢劫罪入狱。李四强出狱后不久即病逝,但哥哥李奎星持续多年为其申诉。今年4月18日,广东潮州市湘桥区法院改判李四强无罪。 龙湖区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提到,李四强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2016年6月25日被释放,共被羁押3380天,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462.44元计算,应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563047.2元(3380天x462.4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支付781523.6元,两项合计234万余元。 得知这一赔偿决定后,李奎星却高兴不起来。“我弟弟的冤案是怎么造成的,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查清,依旧不明不白。” 李奎星说,自从案件改判后,他一方面申请国家赔偿,另一方面也在推动相关部门启动追责程序,“赔偿多少钱无所谓,我最希望看到的还是能追究当年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改判李四强无罪的判决书中,就指出先前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多个问题,包括违反辨认规则及法定程序。判决书中指出原审法院在没有重新审理及查明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即以裁定变更的方式将“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确认李四强的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书中亦指出,李四强供述原判认定的六宗抢劫事实不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李奎星告诉记者,自从改判李四强无罪以后,他先后通过多个渠道向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监委和龙湖区政法委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启动追责程序,目前还没有收到实质答复。记者了解到,由于患有胰腺癌且已是晚期,目前李奎星需要定期前往医院接受化疗。 对于龙湖区法院认定他的两名侄子(李四强已去世二哥之子)具备请求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李奎星并不认可,已按规定通过律师转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新京报此前报道,2007年初,智力残疾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李四强失联,不久后,南京警方在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发现了在此打工的李四强。因身上有一张抢劫案在逃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四强被抓,后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2009年11月,在服刑期间,汕头警方发现 “刘西文”的身份存疑,曾到安徽利辛找到李四强的母亲,让其辨认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是否是李四强。李奎星也是在这个时候才知道,失踪两年的弟弟李四强居然在监狱里面。 然而,在发现李四强真实身份之后,龙湖法院并未重审此案,而是认定李四强是冒用“刘西文”的身份参与团伙抢劫,之后仅出具一份刑事裁定书,将原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后,李四强继续留在监狱中服刑,直至刑满出狱。 2016年,服刑完毕的李四强回到老家,哥哥李奎星看到判决书后,认为抢劫案案发时,李四强正在安徽老家的村里,不在广东汕头,决定帮弟弟申诉。李四强在出狱后两个多月即因病去世。此后,李奎星委托律师持续为其弟申诉。 2022年8月,在李奎星的检举下,抢劫案实际参与者刘西文落网,不过在刘西文的判决书中,龙湖法院仍将李四强列为刘西文的同伙。直到2024年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情形,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今年4月18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改判李四强无罪。 李四强的蒙冤过程,在警方明确提出犯人身份存疑和刘西文落网后,涉事法官有两次纠错的机会,但置之不理,反而通过违规手段进一步人为坐实李四强的抢劫行为,明知是错,还要一条道走到黑,仍旧坚持将错就错。司法公正何在? 聂树斌案 聂树斌冤案可谓是我国近三十年最为人所熟知的冤假错案之一,其漫长的二十年艰难申诉历程更开创了我国异地复查的先河。 1994年,石家庄市郊区发现一具女尸,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方将目光集中在年仅20岁的聂树斌身上,迅速将其逮捕归案。1995年4月,聂树斌被处以枪决。令人惊讶的是,2005年,一名逃犯在河南被抓住,该男子承认了多起奸杀妇女的罪行,同时还坦白了在石家庄市郊区强奸杀人。 现在出现了十年前就伏法的“元凶”和如今声称的“真凶”,想要了解案件的真相,我们需要做些什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做出了无罪判决。从1995年到2016年,聂树斌的父母和父亲从未停止过上诉,最终为儿子赢得了清白。 这就是当年引起轰动的聂树斌案,也是跨越了21年的冤假错案。“一案两凶,谁是真凶?”聂树斌为什么会枉死?他的父母为何要历经二十一载的申诉之路? 1994年8月11日,康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孔寨村的一块玉米地被发现,这正是她失踪多日后。经过警方调查,确认了她的身份。 康兰的母亲表示,康兰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绘图员,8月5日突然失踪。一开始,康兰的失踪被认为只是她暂时外出,但是随着时间一天天地过去,康兰仍未归来,她的工厂也表示康兰没有去上班,这使康兰的家人开始感到事情有些反常。他们立即组织人员开始寻找康兰的下落。尽管在整个村庄里进行了搜索,但没有人知道康兰的去向,这让康兰的父母不得不报警。 液压件厂的领导和警方都十分重视这一事件,他们推测康兰可能就在附近出了事,于是组织了该厂100多名男职工在工厂周围展开了搜索。三小时后,人们在一个玉米地里发现了一团卷曲的女士连衣裙和内裤,康兰的丈夫确认了这些衣物正是妻子所穿的,这一发现让大家心里顿时涌上一股不好的预感。 然而,由于天色已晚,黑夜不利于搜索行动,因此大家决定第二天早上再来查找失踪人员。然而,这次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在玉米地里竟然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和一辆自行车。经过康兰的家人的辨认,确认这名女子正是失踪多日的康兰,这让康兰的亲属们心中的石头最终落地。 随后,法医进行了尸体检验,确认康兰在生前遭受了侵犯,最终因窒息而亡,大致在8月5日下午5点左右就已死亡。 为了查明案件,警方对周边的群众进行了访问,想了解是否有见到过可疑人员。根据他们的了解,在出事当天有人骑着一辆蓝色自行车多次出入玉米地。沿着这个线索,警方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一名叫聂树斌的年轻男子。 聂树斌,彼时年仅20岁,是鹿泉市聂庄村人。他的父母都是老实厚道的农民。他性格内向,还有点口吃。初中毕业后,为了方便儿子上下班,他的父母甚至出资购买了一辆蓝色自行车,在鹿泉县冶金机械厂当工人。而此时的聂树斌正是花季少年,本应该享受着幸福的生活,却陷入了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之中。 聂树斌的家离案发现场仅有15公里,每天上下班他都要骑着自行车经过那片玉米地,这成为他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备作案条件的重要证据。 1994年9月23日,警方将聂树斌逮捕。当张焕枝,聂树斌的母亲得知这一消息后,她向警方苦苦哀求,进行解释。她表示,儿子性格内向,自幼就懂得事理,甚至都不敢杀鸡,怎会去杀人呢?他一定是被冤枉的!然而,警方并未采信她的说法,毅然决然地带走了聂树斌。 在被捕后,警方对聂树斌进行了五天的审讯,最终获得了他的口供。在证据的辅助下,聂树斌就这样被判定为杀人犯。 2005年11月30日,《青纱帐静悄悄》这篇文章详细的叙述了逮捕聂树斌的过程,并揭露了聂树斌的真实情况,一时间激起众怒。网络上所有的矛头都对准了聂树斌及其父母,甚至包括聂学生的张焕枝,他们身边的人都开始疏远他们,这种情况对两个老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尽管如此,聂学生和他的妻子仍然深信聂树斌是被冤枉的,他们不相信任何人会来倾听他们的申诉。他们只能漫无目的地四处奔波,寻找能洗清儿子冤屈的方法。 遗憾的是,他们找不到一个人愿意倾听他们的申诉,聂学生甚至与儿子相见都成了难题,他像一只无头苍蝇般在各个地方四处打听。 事实上,并非没有证据表明聂树斌是凶手,比如他在自己的自行车上没有发现受害者的血迹,也没有证人看到他实施犯罪行为,此外他还有不在场证明。但这些都没有被警方放在眼里,他们唯独相信聂树斌就是凶手,之前的种种不过是为了搜集确凿证据。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判决书中对他的“犯罪经过”描写如下: “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聂树斌当庭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对聂树斌的上诉进行了审理并驳回,维持了原判。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4月28日,聂学生前往监狱给儿子送东西,却只被告知带回了一副手铐和一封儿子写的认罪书。这让他无法接受。 一位年仅20岁的青年,毫无预兆地背负着强奸杀人的罪名在刑场上被处决。 这对聂树斌和他的母亲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他们始终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尽管他们只有两条腿,两只嘴,却只能不断地前往有关部门哭诉上访,希望能够有人重新审理这个案件。无论他们去了多少次,得到的答案始终如一: 案件证据确凿,聂树斌认罪,此案没有疑点。 十年后真凶现身 聂学生茫然不知所措,他不知道该如何相信这一切。他和张焕枝不停地申诉,只盼望着有朝一日能有一个明确的答复。然而,希望并未如期而至,取而代之的是失望。 村里人将聂家视为犯罪分子家庭,因为他们儿子被判刑,导致没有人再来往。同时,大家都不相信聂树斌是无辜的。老两口每日上访,却遭到众人指指点点,舆论对他们也并不友好。最终,在聂树斌去世半年后,精神彻底崩溃的聂学生在家中吞服大量安眠药企图自杀,所幸被张焕枝及时发现并被送往医院救治,才捡回一条性命,但却落下终身偏瘫的病根。 经历了这样的变故,聂学生发誓一定要活到儿子沉冤昭雪的那一天。从那时起,他每天都拖着病体,在村里的小路上锻炼身体,忍受着别人的指指点点。 即使生活再艰难,聂学生和张焕枝也从未放弃过上访,直至2005年,他们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 2005年1月,一名逃犯王书金在河南荥阳索河路派出所的一次抓捕行动中被成功捉拿归案。据调查证实,王书金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犯下了四起强奸杀人案件和两起强奸案件。 鉴于案情重大,王书金被移交给河北警方,由时任邯郸市广平县公安分局副局长的郑成月负责审讯。不出所料,王书金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更令人震惊的是,王书金不仅坦白了警方早已掌握的命案,还揭发了一起隐瞒案件: “1994年夏天,他曾在石家庄西郊将一名女性受害者强奸并杀害。” 郑成月局长听到这句话时,不禁目瞪口呆。这起案件已经在十年前结案了,“凶手”聂树斌也已经被处决,怎么可能会在十年后突然出现真正的凶手呢? 王书金这个逃犯,竟与十年前的“聂树斌案”密切相关。 1月22日,郑成月押解着王书金前往“聂树斌案”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王书金清晰地陈述了犯罪经过,甚至指认现场与当年的案发现场完全一致。由此可见,王书金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而聂树斌不是真正的凶手。 王书金还透露了一个从未在媒体上曝光过的细节: “出来时看到有串钥匙,钥匙在车上呢,就拿着,后来想拿它干啥,就扔在附近了。” 在当年的案发现场勘查中,有一张发现钥匙的照片被拍了下来。如果王书金不是案件的参与者,他又怎么能够清楚地知道这一点呢?更何况连聂树斌自己都没有提到过这个细节。 据王书金所言,他经常在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工地上干活,早已留意到这位美丽的康兰,对其产生了兴趣,曾暗暗地跟随她一段时间。他认为时机已成熟,便在案发当天在玉米地小路旁等待康兰,然后实施了犯罪。 事后,王书金并未逃离现场,而是前往另一家工厂工作。此后,警方也曾找他问话,但由于缺乏证据,双方只是简单交谈了几句便告辞了。 就在王书金感到疑惑之际,传来消息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处以枪决。王树金这才意识到有人代替他承担了罪名。出于对事情败露的恐惧,王书金一直以来都过得心神不宁,被捕后反而感到轻松了许多: “有人替我死了,我要还他一个清白。” 案件调查清楚后,郑成月立即将此案上报河南省公安厅,请求启动对“聂树斌案”的调查。聂树斌的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终于看到了翻案的希望。 艰难的翻案之路 然而,要翻案谈何容易?当年处理聂树斌案件的警官和领导大多已经调任或退休,案件的来龙去脉几乎无人知晓。 郑成月内心始终怀有疑虑,他从法院领取了当年聂树斌案件的卷宗,发现里面所谓的证据仅依赖于被告的口供,而其他人证和物证皆模棱两可,这让他更加确信这是一个冤假错案。于是,他找到《河南商报》的总编辑马云龙,分享了他的发现。 在郑成月的推动下,“一案两凶”的情况被媒体揭露出来。3月15日,马云龙发表了题为《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专题报道,指出了聂树斌案件的可疑之处。这篇报道被全国各大报刊转载,在全国舆论的密切关注下,河北方面决定对聂树斌案件展开重新调查。 即便张焕枝又一次准备好了各种材料开始申诉,随着舆论热度的消退,这件事最终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了下文。年底时,马云龙因这件事被免职。 2006年,张焕芝前往邯郸,旁听了法院对王书金的判决。检察机关只对他犯下的4起案件进行了指控,而他主动交代的石家庄市郊强奸杀人案却被忽略了。 面对这种情况,张焕枝决定继续上诉。在马云龙的推荐下,律师李树亭自愿免费担任聂树斌案的代理人,随后张焕枝开始向河北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但每次都碰壁受阻。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张焕枝的申诉,并将案件发回河北省高院进行再审,然而河北高院却将此案束之高阁。3月12日,王书金因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王金树对此表示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主动向警方交代了玉米地杀人案,构成了重大立功表现,属于自首情节,因而应当减刑。然而,尽管经过了一审,法院依然坚持聂树斌是凶手的判决。 2009年,郑成月年届49岁,被免去了职务。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的上诉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王书金与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在具体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上存在诸多不符之处,因此无法认定王书金就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凶手。因此,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然而,律师认为,案件已经过去了十余年,当事人记忆中的具体细节出现遗忘实属正常。此外,王书金是根据自己的记忆描述作案过程,虽没有相关信息来源,但他所提供的细节与当年的笔录高度吻合。 尽管公众纷纷议论,但判决书依然对玉米地案件只字未提,法院认为王书金并非该案的凶手。 案件再度陷入僵局,张焕芝只得继续上访。律师建议她迫切需要获取一份聂树斌的死刑判决书。当年,聂家人尚未收到判决书,儿子便已被执行枪决。 河北高院档案馆存有这份判决书,但张焕枝的复印申请一直被拒绝。在律师界和媒体界的共同努力下,张焕枝最终获取了聂树斌的死刑判决书,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各界共同努力下,聂树斌案迎来了转折点。2014年12月4日,这一天被确定为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异地复查,将聂树斌一案交由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以突破当地对案件审理的阻碍。 山东高院在复查聂树斌案时,发现了许多疑点: 1. 聂树斌的作案时间无法确定,花上衣的来源也无法查明,康兰的死亡时间和原因也尚不明确; 2. 聂树斌被捕后,丢失了前五天的审讯笔录;此外,多名重要证人及案发前后五十天内的询问笔录丢失,一份关键的原始书证——考勤表也未能保留; 3. 人们对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产生质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也让人不禁心生疑问; 4. 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未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标准。 5. 鉴于上述情况,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日做出了判决: 撤销原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被压抑了21年的冤屈,终于在这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得以昭雪。聂树斌的父母在听到这个迟到的真相和正义后,留下了欣慰的泪水。他们来到儿子的墓碑前,将这一迟来的消息告诉了他。 2017年3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家人支付了二百六十八万元的赔偿金,至此,聂树斌的案件正式结案。王书金于2018年8月24日被执行死刑,聂学生的因意外摔倒于2021年2月2日去世。 聂树斌虽命运多舛,但亦属幸运,他有父母这对坚定不移地相信儿子无罪,并为此奔波半生的支柱;遇到了公正无私的人民警察郑成月和勇于伸张正义的河南日报记者马云龙;还有律师们前仆后继地为张焕枝进行申诉,才最终使得聂树斌得以洗清冤屈。 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5月23日,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2007年1月1日,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 。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 201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称,证据不足,不予确定。 报警及定罪 1996年4月9日晚7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9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10]。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接到民警通知,让准备行李送看守所 [11]。 庭审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1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 执行死刑 1996年6月10日6点,死刑公审大会在乌兰恰特召开。呼格吉勒图与其他三名死刑犯被绳子捆绑,围观的人挤满了两层楼 [15]。10点,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的三弟庆格勒图在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在火葬场料理了后事。发现呼格吉勒图身上有两个枪眼,太阳穴一个,后脑勺一个。尚爱云回忆第一枪呼格吉勒图可能没死,于是又补了一枪 。在殡仪馆美容的时候,呼格吉勒图的右眼始终闭不上。 案件争议 案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 。相关记录显示,技术人员曾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过凶手的精斑。然而,这一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 [9]。一位熟知案情的老干警称,冯志明主观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场勘察不仔细 。”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四九”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一位在“四九”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后来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我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警方的急功冒进及刑讯逼供 案件发生时全国正处于严打时期,致使警方急功冒进。 1996年4月9日22点左右,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带进新城分局。办案警察看到呼格吉勒图的第一份口供,认为“这份口供不支持呼为凶手 。案子最初迟迟没有进展,局长郑润民生气的辱骂了办案警察。闫峰回忆警方问闫峰呼格吉勒图为人怎么样,有没有看过色情录像。闫峰说呼格吉勒图人很好,没看过色情录像。在反复逼问了10遍,闫峰不得不说呼格吉勒图说过黄色笑话。 据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5月7日的笔录,他遭到警察逼供,公安局的人强迫呼格吉勒图按照他们的话说,不让呼格吉勒图上厕所。警察骗呼格吉勒图说受害人没有死,认罪就可以被放回家。 4月10日凌晨0点,警察开始殴打呼格吉勒图,警察打完呼格吉勒图时案件就定性了 [20]。9点左右,呼格吉勒图蹲在审讯室的暖气管前,双手伸到背后铐住,头上戴着没有面罩的摩托车头盔,脸色发黑。 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发表了一个整版的通讯:《“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提及案件的侦破过程。“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对报案人产生了怀疑,“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但当晚审讯时呼格吉勒图和闫峰并未在一起 。内蒙古政法系统普遍认为该报道有夸大成分、文学色彩 。 5月3日,也即呼格吉勒图案即将开庭审理前,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呼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 检辩双方的失误 5月7日晚上9时20分,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提审了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 。笔录显示,检察官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否定了他的翻供 [11]。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18]。庭审中,辩护律师张娣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而另一名辩护律师丁守君则一句话都没说。 终审后,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去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一定要调查清楚,接待他的检察官拒绝了他的请求。 真凶认罪 2005年10月23日中午12时50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纳胜、教导员马文彪等,持枪冲入呼市新城区铁路材料厂宿舍平房赵志红打工的中英文幼儿园,将作案21起、奸杀9名女子的赵志红抓获。赵志红被捕后,交代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就是“4·9”案 。赵志红交代犯下“4·9女尸案”后,冯志明曾对赵志红进行了一次单独讯问。这引起了呼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随后赵志红被转移,看管民警也被调换为武警战士 。多位呼市政法系统干部说冯志明始终认为‘呼格案’没办错,他觉得赵志红说假话。这可能是冯违规提审赵志红的原因之一。 启动复查 2005年10月30日,赵志红带领警方前往案发原址指认了案发地点 。目击了这一场景的邻居们将此事告诉了尚爱云,李三仁和尚爱云四处奔走没有结果后,经人帮忙,找到了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绥生。何绥生认为自己的能力办不到。于是将他们推荐给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 11月23日,汤计写出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很快得到最高领导层批示 。2006年3月,内蒙古政法委正式成立“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复查停滞 2006年5月24日,尚爱云,李三仁开始进京上访。10月底,呼和浩特市中院突然开始审理赵志红案,因涉及隐私不对外公开。公诉机关10起命案只诉了9起,单单漏掉了毛纺大院奸杀案。赵志红当庭指出了这一问题,法庭审理因此中断。12月8日,汤计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发出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 2007年12月20日,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偿命申请书,这份偿命申请书是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汤计得到了一份复印件。接到赵志红从监狱递出来的偿命申请书复印件后,汤计当天一字不改地写了一篇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发到北京。上述情况反映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被暂时“休庭”。 2007年,汤计写了关于该案件的上下篇,形成“大内参”,在全国党政系统发行,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客观的报道扩大了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的推动了“呼格案”的重新调查。 2007年11月28日,汤计完成了第五篇内参,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案”。这篇内参发出后,同样引起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法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案”的案卷,对案件直接予以关注。 2008年,由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领导人的更替,呼格案转入了“无人触碰”的低潮。 重启复查 2011年5月5日,汤计与青年记者林超抓住机会写了一篇舆情反映《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这篇反映再次引起高层的关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了有5名法官参加的呼格案复查组。 2013年年初,内蒙古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上报自治区党委。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启动再审 2014年10月23日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深度记者 朱顺忠)昨天下午六时,呼和浩特市退休检察官、曾经多次撰文为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呼吁的滑力加被人以递送投诉材料为由,约出家门后在一个饭店内遭到疯狂殴打。检查结果显示,滑力加右侧肋骨骨折,并且插入右侧肺叶造成严重气胸,此外遭受锐物划伤的面部已经缝合七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终审结果 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的进展召开了发布会 ,在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宣布呼格吉勒图案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发布会上列举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13]。 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 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 终判内容 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9]。 公开道歉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高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 。 李三仁、尚爱云领取到的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称,这笔国家赔偿金中,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许,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在律师陪同下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支票交接手续后,法院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李三仁、尚爱云赶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流程后,国家赔偿金被存入他们的银行账户。 案件影响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他的母亲在内蒙第一毛纺厂办理了内退,父亲在1996年退休 。呼格吉勒图的大哥与三弟都因为此案影响了学习、工作及家庭生活 。呼格吉勒图的弟弟庆格勒图公开称永远不会原谅办案者。 2005年赵志红落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上访。在呼市中院,他们见过3任院长 。从2006年至2014年,自治区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共接待他们95次。从2006年5月24日开始进京上访,仅留下的火车票就有46张,仅2007年到2009年,最高法给他们的回条就有18张。 社会影响 2011年清明节,汤计组织分社电视记者邹俭朴、林超做了一档电视“新华视点”《十五年冤案为何难昭雪》,这期由优酷网播放的电视专题片,一经上网迅速走红 [23]。之后凤凰卫视等媒体的介入使呼格吉勒图案在网上成为热点。汤计在舆情达到顶点的时候,发出了第五篇情况反映。这篇文章反映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进展,还反映了媒体对此案的集体发声以及网络上的相关舆情。此举引发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对案件直接的关注最终推动了呼格吉勒图案的重新审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为呼格吉勒图案昭雪提供了舆论支持。 【内蒙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这两起案件都在2014年得以重审、改判,人民群众无不欢呼。有人说道: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然而,迟来的正义对这两个年轻的生命以及他们的家人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对我们这些尚且苟活着的人来说,探究造成这些冤案背后的原因,才是我们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件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中,我们会发现一个共同的判词:证据不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该是办案机关最基本的指导原则,何以在以上这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失去指导作用了呢?有人认为,是由于当年提出的“命案必破”要求,给基层办案机关带来的压力所致。但是,“命案必破”的口号是2001年才提出来的,而这两起案件分别发生在1994年和1996年,跟“命案必破”没有半毛钱关系。 我认为,这些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长期缺失的相互制约功能,以及长期盘踞在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脑海中的“有罪推定”的思维痼疾。 先说第一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相互制约的重要性。在以上两起案件的卷宗里,都有“嫌疑人供认不讳”的笔录。没有人会轻易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行,更何况还是命案,杀人偿命这谁都知道。可是这些“嫌疑人”最终都招认了。原因当然只有一个:屈打成招。 我不知道当初承办案件的人员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对这些明知证据不足的“嫌疑人”痛下狠手,刑讯逼供的。有消息说后来不少以上案件的承办人员都被处理了,其中呼格案当时的刑警队长,在案子重审后展开调查没几天就自杀了。草菅人命者,还好受到了惩罚,被草菅的人却死不瞑目。 不要去强求一线办案民警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合法的证据意识,既做不到,也不科学。把人命关天的大事寄托于个体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上,这本身就很荒唐。这必须要倚靠制度的制约。 试想,如果检察机关能过坚决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责,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不予批捕、不予接收,公安就是搞出一万本有罪供述的口供来,又有什么用?不拿出有力的证据,不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到时间就得放人。这样就会迫使侦查机关不得不去寻找完整的证据,而不是靠刑讯逼供搞出几份口供完事儿。 再说审判机关,如果能够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指控的证据材料严格审查,对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案件敢于坚决宣判无罪,哪里还会有之后的人头落地?公诉机关又怎么会轻易对案件进行定罪,又怎么会随随便便就给出量刑建议? 还有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案件存在明显的证据不足,为什么不能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四级两审的审判制度,原本就是要防止下级法院的疏漏,为什么在这些案件中失效了?更何况还有死刑复核程序。也就是说,呼格案和聂树斌案竟然能够带着严重的证据不足问题,不但被公诉机关提交审判,还顺利通过了三道审判程序,最终执行了死刑。这说明我们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制约功能的严重缺失。 再来说说“有罪推定”的巨大危害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然而到了实际办案机关那里却是:未经法院判决你无罪,我们就可以认为你有罪;如果不能合理排除你的犯罪嫌疑,我们就可以认为你有罪。这就是“有罪推定”。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果是带着“有罪推定”的思想,那么就会看着谁像就抓,抓了之后越审越像,然后就会围绕着这个先入为主的结论形成办案思路,按照这个思路去搜集证据,根据已有的证据(即便不完整)去映证结论,最后造成错案、冤案。 这样的指导思想危害很大,也是与现代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此以外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为什么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难以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呢?我认为有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是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于是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中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立法者与实践者主要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实施刑诉法。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正当程序模式,从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出发,其本质是站在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对立面。所以该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刑诉制度相抵触。 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便有可能造成少数确实犯下罪行的人,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与我国“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刑事指导思想是不符合的。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由控方(在我国就是人民检察院)提供全部、完整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无需自证清白。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就会引起两个问题:一是加大了办案机关的难度;二是将彻底摧毁我国自古以来所形成的,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最重要的证据内容——嫌疑人的认罪供述。 虽然现行刑诉法当中明确了要重证据、轻口供,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最为重要的定案依据。据我所知,公安机关侦办的很多案件,如果没有拿下嫌疑人有罪供述,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肯定是要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 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轻而易举地弥补掉证据链上的不足甚至缺失,也是结案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这也是在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一些案件中,办案人员不惜刑讯逼供,也要迫使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的原因。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必须要以审判、公诉、侦查各自独立和相互制约为基础,而这个基础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这个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表述。这里我不想引用别国的司法制度来作比较,以免又被扣帽子。但是我想中国大陆几乎所有的刑辩律师都知道,一件刑事案件如果不能尽早地与办案人员沟通,那么越到后面就越难纠错,等检察院完成了定罪和量刑建议,到了法院审理阶段,留给律师的辩护空间已经几乎没有的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无罪辩护少之又少,成功率微乎其微的原因。 这就带出了第四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会“水土不服”,无罪推定所必然延伸出的纠错功能会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稳定。 我们都能想到,在上述案例中,即便公安机关抓错了人,检察机关也应该看出证据明显有问题,即便检察机关忽视了,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以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的资历和经验,也应该能看出问题。他们都没看出证据不足吗?我不相信。 我印象中有好几起命案,在最后审判阶段,法官都感觉到了证据不足的问题,于是刀下留人没有判死刑,后来确实证明是错案,留下了挽回的余地。(比如杭州张氏叔侄案,法官就是明显轻判。此外还有1999年云南省高院的杜培武案,也是二审法官改判了死缓。) 卷宗还是当年的卷宗,证据还是当年的证据,何以当初没有看出来,几年、十几年后重审却看出来了? 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官不敢也不能纠错。一旦法院判无罪,那么就意味着公安和检察都办了错案,国家赔偿倒还是其次,有关办案人员还得追责。(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几起案件中的部分主办和承办人员,在当年结案之后还受到了嘉奖和提升,不知道这些沾着人血的奖章和委任状,之前有没有招来死者的冤魂。) 这里我想对那些掌握生杀大权的法官和检察官们说一句:请你们办案的时候尽量谨慎一些,毕竟,人头一旦落地再无回天之术,饱受几年甚至十几年冤狱也足以摧毁一个人的全部人生。对于侦查机关的人,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别搞太多刑讯逼供就好。 我非常期待中国真正推行“无罪推定”那一天的到来,我也更希望由此而带来的刑事诉讼的巨大变化,比如陪审团制度,比如嫌疑人缄默制度,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比如证人(包括执法人员和鉴定人员)到庭接受交叉询问制度,等等。那样,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将是巨大的进步!真心期望那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就应启动重审程序,【内蒙呼格案】【河北聂树斌案】这两起案件在“真凶认罪”时就应重审,而却一直处于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重新调查”中,这说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终局解决的作用,上访就是必然的结果。 从呼格吉勒图案重审改判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设法治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使每个人都从中受益,离不开舆论监督。可以说,呼格吉勒图案的沉冤昭雪不仅有力地增强了公众对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信心,而且促使整个社会对新闻舆论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我们期望,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能够推动新闻立法工作,使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更加有效。 另外,纠正冤假错案,必须大力清除各种“反追责”的障碍。惟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司法机关施加更大的压力,让警官、检察官、法官和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明白:每一起冤案都必须得到纠正,每一个责任人都必须受追责,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案,只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惟有加大违法办案成本,国家赔偿金由造成冤假错案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为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保障。 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 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目前,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一级一级向下转,最终还是转到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启动再审。我认为:让原审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 比如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真凶出现后,家属上访申诉了多年,才把案件纠正了。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主要是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自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一直在为社会各种运动服务,很多案件的法律程序漏洞百出,公、检、法 之间的本该相互牵制、监督功能变为相互协助服务,导致很多类似聂树斌、呼格案的冤假错案。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 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显示,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不是整个事件的结束,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查,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冤假错案制造者寥寥无几,而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去追偿的更是没有听说过。用一句话来概括: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太低、代价太小,即便是国家赔偿,也只是财政开支,纳税人背锅而已。长此以往,又怎么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现在的国家赔偿模式原理就是:司法机关办错了案件,错误的羁押了无辜的人,其损失由国家进行赔偿。在这种赔偿机制下,冤案的制造者自然有恃无恐。 我认为,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办案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全部承担,而不是由全体国民买单。违规办案其本质就是罪犯,司法机关不应成为背锅侠。国家赔偿金应当由司法机关先行赔偿,然后由违法办案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另外: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河南法官被带走调查遭逼供, 获释后感叹:我用中国法律审案近30年,从看守所释放好后才真正认识中国的法律和理解中国的法律,30年间我至少审理过近千例刑事案件,每一次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都称遭遇刑讯逼供,可我没有一次采纳过被告人与律师的辩护,现在回想起来,我是一个罪人,我关押15个月被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算是老天爷给我的一个惩罚和报应吧!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希望公开向全国法律界寻求高人指点——他当年办理一起减刑案件时有何违法。这位从业长达近三十年的前法官还控诉,自己遭遇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 案情并不复杂:一位被减刑的犯人白玉岗出狱5年后,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头目,上级"高度重视",领导批示查保护伞,于是当年的减刑也列入复查。检方起诉时认为,时任刑庭法官刘德山违反了河南省政法系统的一份内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号中"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属于玩忽职守。 刘德山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常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年的审理完全符合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减刑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官无罪,但判决书还是留了个"尾巴"——认为他虽不构成犯罪,但"有所疏忽"且存在"滥用职权"。而且,当2011年12月14日这位老法官拿到无罪判决,自被带走调查已19个月,其中失去人身自由达16个月之久。他坚持"要个说法"。 1982年,刘德山作为河南政法干部学院的首届毕业生,投身司法界。分配到驻马店中级法院后,他一直从事刑事审判,从书记员一直升至基层法院院长。他办理过上百起死刑案件、审理过副厅级官员职务犯罪,颇为自豪的经历还包括:审过的案子曾被收入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写的文章曾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不过,整整30年的法律历练和信仰,似乎经不起最近19个月司法体验的残酷撞击。 他先是经历了8天程序不明的调查。那是2010年春末一个午后,刘德山被电召至驻马店市一家宾馆,在一个没有窗户的房间里接受了专案组的"调查"。之后是21天的监视居住——地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自家住所,而是驻马店市以北360公里的鹤壁市浚县某宾馆中。其间,因为担心肋骨断了,刘德山曾被送往医院照X光。 看守所有监管,更规范,但他一呆就是15个月,方被准许取保候审。他办了多年刑案,但对看守所的实际情况所知甚少,这次,他大开眼界。法院一审历经两次开庭后,拖了将近1年才宣判,因为要层层请示,等最高法院的批复。幸运的是,他被宣告无罪。 19个月的司法体验让他感慨良多。他说,他曾自认为,对刑事法律规定和原则还算熟悉,但却难以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可想老百姓有多难"! 第一站:专案组,司法程序还是党纪程序?一直没弄清楚 2010年5月4日,是五一之后第一天上班,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的纪检组长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去颐和山庄宾馆,说需要问你个事情,没有明确说什么事情,我心里很坦然,就去了。 我是下午去的,到201房间报了名字,然后有人领我到一楼走廊尽头一个房间,没有窗户。他们也不说他们是哪里的。一个人跟我说,把在驻马店中院办案的有关问题回想回想,然后就走了,其余人就站在那里,看着我。 开始第一天、第二天还让我打电话,后来就把我手机没收了。我问他们,有啥手续,他们就不理你。我问我被限制人身自由这算啥?他们就说,你配合调查,好好交代你自己的事情,好好想想,把该说的说出来。 在这里没有打,也没有骂,就叫我回忆,说:"赶快说说,说了就没事",我问:"说啥?"他们用方言说,"你心里清亮亮的",这个应该是鹤壁话。最后几天,他们跟我说,是减刑方面的事情,让我看了白玉岗减刑案件的部分材料,说是帮助我回忆,就是拿过来看了一眼,不交到我手里。 有一段时间管得不严,每天三顿饭之后,可以活动半小时。房间很小,我从门口走到最里边,是七步,走回来,还是七步,我内心就有一种不吉利的预感:我遇到麻烦了。 之前我没有过这种经历。我知道"双规",但办"双规"很严格,要审批,程序上要宣布、要签字,但我这个,自始至终没人说是"双规"。 我当时估计,是调查,没法判断是什么性质,讲不了理讲不了法了,判断不出他们是纪委的还是检察院的。当时困扰了我好几天,这个究竟是司法程序啊还是党纪政纪程序啊,一直弄不清楚。 始终,他们啥也没有宣布,也不说他们是哪儿的,啥也不说。就在这个没有窗的屋里面,关了8天。 刘德山卷入的这场风暴,发端于毗邻驻马店的河南南阳。他曾经给予减刑的当事人白玉岗出狱五年之后,被指控为涉黑组织头目,案子由公安部挂牌督办。 2009年6月,全国打黑办派员全程旁听庭审,之后递交的报告认为:白玉岗涉黑案件的经济基础未被摧毁、保护伞未被打掉。 公安部和中央综治办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其中一则批示为:"要认真总结、剖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积极地整改。" 白案审理结束后,河南省政法委了抽调五十余人,成立"3.21"专案组,启动调查白案中的漏罪漏犯、白的保护伞以及白2004年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期间的情况。 刘德山和当年的另一位合议庭成员、驻马店市监狱有关人员、南阳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均被调查。 第二站:监视居住,先整服气了,再走过场 5月11日下午4点多,他们把我带出来,我就感觉气氛不对劲。从颐和山庄上了车,一直往北开,我开始以为是要带我去郑州,可能是省纪委那个办案基地,但是我级别不够这个啊,后来发现不是。 拉到浚县检察院,已经晚上9点,把我带进院子后面的房间,是车库改的,上面牌子写着"办案一室"。进去一看,椅子是铁的,固定在地上,墙壁是软的,我办了20多年刑案,根本没来过这种场所,从没见到这个场面,就估计是要对我上手段了。 办案的人吃完饭之后,就来宣布,浚县检察院给我立案了,还是这几个人,把我东西给收走,然后就让我面壁站着,离墙30厘米,说:不该办的事情你办了,不该收的钱你收了,你先好好考虑。气焰特别嚣张。 因为之前没有过度折磨我,我体质还可以,一站几个小时,从晚上9点多一直站到第二天上午7点,他们轮流在这边看着你。 第二天,他们把我带到浚县迎宾馆,宣布对我监视居住。给我一个应当遵守的条款,说起来坐下都要报告,我不给他报告,一个姓陈的,上来就打了我两耳光。 我以前知道,检察院办案是不敢打人的,但到这天上午,我就知道不行了。中午吃完饭了,又来几个人,气势凶得不行,没打我,但到夜里,又开始打我,把我撂倒在地上之后,往我身上坐,不是轻轻地坐,是使劲坐。 他们打我是叫我承认是故意违法办理减刑,是领导安排的,叫我检举领导,啥事情都行,从县里到上面。他们开始说法院领导,后来又说市里领导,点着名字,让我检举。 一直打到5月15日,我的肋骨疼得很,坐着也疼,疼得哭。16日上午,把我送去浚县中医院照片。后来照X光之后,说我没有问题,但后来我肋骨疼了整整4个月,有经验的人都说,肯定是肋骨打断了。 刘德山当法官时,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有过了解,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都是在当事人家中执行,监视期间并非完全失去自由。而就算是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据他回忆,一般是"找一个院子,可以吃住,可以在院子里面活动"。 他没想到,自己经历监视居住时,却是在360公里外异乡的宾馆里。刘德山称,在这里的21个昼夜,他被困在一间二十多平方米的房间里,彻底失去自由,不准上床睡觉,并遭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制度设计并不缺位,比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刘德山亲身经历后认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全是演戏","先把我整服气了,让我说‘是的’,他们再开设备走一道场子。" 侦查机关否认刑讯逼供。鹤壁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事实上,办案人员对刘德山照顾有加,"吃饭都是变着花样给他吃";至于21天不让睡觉,他认为明显违反常识,"常人几天不睡觉,就活不了了"。 5月31日,办案人员跟刘谈话,告诉这位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人大已批准了侦查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刘德山顿时明白过来:"要进去了"。当晚,办案人员宣布对刘刑事拘留,并于夜里1点多将其押往看守所。 第三站:看守所,"挂起来""弓起来""撩起来" 看守所里面是精神恐怖,让你处在饥饿之中,让家里送钱再加价卖给你东西,然后就是强迫劳动,规定工作量和时间,然后就是打骂、虐待。 违法使用脚镣手铐,土话叫"撩住",体罚叫"撩起来",把脚镣手铐全部铐在一起。我知道"撩起来"是违法的,我工作二十多年办刑案,从来没有见过这种刑罚。公安部对于警械使用有规定。 还有一种叫"挂起来",把手铐铐起之后,挂在号房的门梁上。我见过两个人,被挂起来12个小时,我跟他们在一个号里面。 "弓起来",就是对着墙壁躬着腰撅着屁股罚站。还有拉出来到审讯室坐"老虎凳",是一种专门做的椅子,手脚全部铐住,一坐24个小时。"三稀"也是一种严管措施,每天只发三碗稀饭,不给发馍。 我经历过两次"撩起来",一次时间短,撩起来半天,第二次撩起来3天3夜,去掉之后,还被戴脚镣手铐17天,实行17天"三稀"。 看守所里面要强迫劳动,串链子比较多,各种塑料的链子,有长的有短的,一般人每天做90条以上,个别年龄大的(工作量)稍微降低一点;还有扎拉花,剥大蒜,化肥袋子,一个人要剥一袋大蒜,少的时候两个人一袋子,没剥好的要处罚。 7月份之后,我就不肯干了,年龄大了,眼镜近视,有颈椎病,定的任务完不成。他们也不对我咋了,有人跟我谈过,叫我干活,我不干。 号里最多的时候,24个人,最少的时候12个,正常铺位只有12个,最多的时候,地上睡的都是人,下脚的地方都没有,睡觉只能侧着睡。法律书一概不让我看,家人给我送的《论语》、《古文观止》,每次搜号都给我搜走,用脚往外踢。我的《古文观止》上现在还有脚印,我是读书人,对书被践踏很来气。 比起无人监管的"黑宾馆",刘德山原以为看守所可能要自由点。尽管看守所曾爆出"躲猫猫"等丑闻,但毕竟有专门法律约束。刑讯逼供多发生在嫌犯移交看守所之前。 二十多年来,提审犯人、宣判、执行死刑,老法官刘德山对看守所并不陌生。不过,从法官成为嫌疑人,他在浚县看守所的15个月里,目睹了看守所内被押人员参加劳动、被体罚、超期羁押等以前完全不了解的种种问题。 听说法官也进来了,很多人都过来咨询。有些案子,在刘看来明显过分:一家三兄弟因为上访,被按敲诈勒索罪抓了,老大判7年,老二老三各判3年。刘曾和兄弟三个分别同监室关过,虽然同情,却爱莫能助:"自己的事情明明白白,都弄不了,怎么帮人家?" 刘德山在看守所关了整整15个月。其间,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未得到批准。 辩护律师陆咏歌多次前往浚县看守所会见。"他在坚信法院会依法判案的同时,表现出了对法律的失望。"陆咏歌回忆,会见中,刘德山曾多次流泪,问律师:"为什么?" "这是法律人的眼泪,是局内人的伤心。"陆咏歌说,"作为一名老律师,我也想问,‘为什么?’" 2010年10月,刘德山终于来到了他最熟悉的地方——刑事审判法庭。 第四站:法庭,法官要我配合 一审开庭是2010年10月19日。开庭的时候,每一个问题,我都讲得他们无话可说,第一次开庭,还没开就发生了争执,我不愿意穿看守所的号服,他们不同意。后来开庭后,解下手铐,我就把看守所的号服脱掉了。 起诉书念完之后,问我是否属实,我说不属实,我说上面写我有供述,那是刑讯逼供了,限制我自由,打我,休息吃饭喝水解手刷牙拉屎拉尿的自由都限制了,法官就斥责我,不满意我说这么多,说你当院长不知道该咋弄。 当时我在看守所里面,不知道"两高三部"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的律师提了这个。律师问了我刑讯逼供的问题,问有何证据,我说有X光的片子和笔录上的签字。我2010年5月16日被送到浚县中医院去照X光,我记住了片子的号码:36657。我在县法院的坐车,号码是0366,所以我记住了。 我们要求调取这两项证据。后来,第二次开庭,调取了。但是片子没有调来,调了检查报告,宣读了我5月31日写的那行字。那天的询问笔录上面,我写了"对所受到的待遇保留权利"。 但检察院认为说明不了啥问题。事先他们都写好了证明,说这些人没有对我刑讯逼供,法院最后也没有认定刑讯逼供。我的律师就说,检查报告说"没有异常",就证明检查了,无缘无故检查什么身体?为啥要检查? 第一次开庭中间,法官把我带到他办公室了,说刑讯逼供"都是这样"。我自己当法官开庭的时候,越是影响大的案子,我越是要中立,被告人说的如果有理,就让他说,不能斥责他,浚县的法官连中立都没做到,面子上都没做到。 法官叫我配合,说检察院相当慎重,检察院多次向上汇报了也来法院沟通了,相当慎重,隐含的意思就是:让我明智一点,和法院配合。我平常就很讨厌"配合"这个字眼,有罪的话你就判决嘛,所谓的"配合"就是要你咋弄你就咋弄,要你咬谁就咬谁。 第一次开庭,持续了整整一天,直到夜晚9点。法庭上,前法院院长刘德山为自己作了详细的辩解,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每一份证据,他都发表了质证意见,并重点谈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经历。 但第二次开庭后,判决结果迟迟未出。经过家属和律师的反复打听,久拖不决的症结在于:刘德山案正在经历漫长的"内部请示"程序,已经过鹤壁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层层请示至最高法院。 刘德山也判断,肯定是"在请示",他知道,按照内部规定,处级干部的审理和判决,就要报到省里,所以自己的案子至少报到河南省高院,没想到的是,居然还报到了最高法院请示,而且拖了那么久。 捱到2011年春天,最高法院关于刘德山一案的批复终于下来了。同年9月3日,刘德山获准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10月份,浚县法院一审判决他无罪,浚县检察院提起抗诉。12月份,鹤壁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刘德山无罪。 第五站:悬赏鸣冤,如果再当法官, 我会更重视被告权利 最后的判决仍然留了"尾巴",认为我不构成犯罪,但是疏忽、滥用职权。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这个结果是不可思议的。我办理的减刑案件,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应该给我下结论,办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法院的判决应该是这样的判决。 我回来之后,刑法、刑诉法、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都认真学习了一遍,包括各省的关于减刑假释的文件,都逐条对比,发现各省市不一样,足以说明河南省高院的214号文没有法律效力。 而且,我办案,并没有违反214号文件,虽然规定"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但这个案子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所以我没有违反。 申诉的希望太渺茫了,我也知道难,我也知难而退,恢复正常生活就行了。但现在看来,构成重大影响了。一个是社会影响的问题,一个是据说还要给我党纪处分,一个是对我的工作生活构成了直接的影响。无罪判决半年之后,我仍然没有正常生活。谁来承担责任? 我要尽我所有的努力,向上反映,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尾巴,一定要一个说法。如果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愿意接受处罚。 几十年来,我一直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是所看到的一些现实,对我的信仰打了严重的折扣。尤其是有的司法机关,根本不是在依法办案。 刘德山说,如果将来还有机会做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他会更加重视,对办案中程序的审查,会更严格,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更加慎重。因为,这次司法体验已告诉他,"很多法律规定被架空,而当事人、被告人,实在是太弱势了"。 长久以来,刑讯逼供被世界各国司法界认为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一直被明令禁止。中国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该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法庭上当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只要出庭作证或者出具书面证言说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就行。此时,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就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十分困难的。 一直以来,各地都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导致部分公民权利遭受侵犯。而冤假错案所以会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案件侦查阶段,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所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不真实的口供,容易导致检察机关与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受到误导,从而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唯有在公安侦查环节切实防范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才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而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会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主观上的原因是为了尽早破案,缓解自身破案压力,乃至经由破案立功受奖、获得升迁。客观上的原因则是因为尚未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导致公安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部分公安人员于是为了尽快“破案”,有肆无恐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而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公安人员如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就会留下证据,这样也就有利于遏止部分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即便案件到了审判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遭受过刑讯逼供,法庭只要调取公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就可还原事件真相。如果公安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不但其采集的“证据”会被当做非法证据排除,而且相关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安人员,还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这样也就有利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不过与此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即便全面建立了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当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受到刑讯逼供时,部分公安机关也可能会以“监控坏了”等理由,试图掩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这就要求在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同时,经由立法确立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公安机关为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确立了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公安机关提出“监控坏了”,就将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防范部分公安机关以“监控坏了”为由,掩盖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令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司法正义对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控辩平等,不仅要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分配在数量和形式上的对等,也要兼顾双方自身取证能力的差异,从而在配置权利义务时适当偏向弱者,以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在实质上的均衡。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证、举证十分困难。当被刑讯者恢复人身自由后再控告曾遭受刑讯逼供时,往往因时间久远而丧失了调查条件。加之侦查机关也可能为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设置障碍,被刑讯者履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可想而知。 基于以上原因,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让用刑讯逼供获取的有关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能够被揭露,“在被告人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建立监督制度,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三份,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权第三方分别保管。同时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进行监督。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