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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多党制并不是有效防治官员腐败的政治制度 实行多党制的韩国,连续四个总统贪污受贿。第七任金泳三受贿被判2年。第八任金大中长子因收贿被捕。第九任卢武铉家人受贿跳崖身亡。第十任李明博受贿被判17年。第十一任朴槿惠。受贿获刑30年。 中国台湾地区总统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主动认罪的消息让法院给予了他轻判,而作为主犯的陈水扁、吴淑珍夫妇也受此事影响。在经过三审定案之后,陈水扁和吴淑珍都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陈水扁家族贪污案最后确认其所有贪污金额为6亿181万元。 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2020年担任民众党不分区民代时,虚报助理酬金、加班费诈领46万元,近日被判7年零4个月。桃园市长郑文灿,于2024年7月5日突遭桃园地检署带走,经过连夜侦讯,检方认定其涉贪羁押禁见。 较长时期以来,一些西方政要、学界、舆论界一再鼓吹多党制(包括两党制)能够较好解决腐败问题,攻击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制度不仅会形成权力专制,而且容易导致各种腐败。一些西方势力还把持着政党理论的舆论高地,向众多发展中国家进行多党民主的价值观渗透,直至逼迫它们推行多党制。 有人在社会上、在互联网上散布一种观点:“中国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共产党一党执政”,“只有实行多党制才可能达到廉洁”。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通过认真研究认为,不管是一党制、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其与腐败的发生率及治理效果的关联度不能妄下结论。断定某种政党制度必然导致腐败高发,与断定某种政党制度一定带来廉洁政治一样,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缺乏理论支持。 其实,多党制并没有杜绝腐败,很多时候还导致了腐败泛滥。西方多党(含两党)制建立后,腐败现象一直如影随形,并没有因为政党政治这一“重要的政治发明”和“现代政治制度的杰作”而销声匿迹,政党腐败丑闻在各个多党制国家一直是此起彼伏,甚至有过臭不可闻的时期。 18世纪的英国,各级议会议席甚至标价竞卖,候选人贿买选民、操纵选举比比皆是。而此时,正是辉格党和托利党在政坛上异常活跃时期。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格兰特任总统时,任人唯亲、反贪不力,使得本应当成为联邦政府道德楷模和典范的总统内阁贪污腐败成风,连副总统都被爆出受贿丑闻,制造了美国历史上声名狼藉的“腐败内阁”。 这个时期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都陷在这个腐败泥潭里不能自拔,真是“乌鸦别说猪黑”。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一些国家开始在制度、道德等层面建立约束政党特别是执政党运用公权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但仍然没有解决多党制条件下的腐败问题,腐败这一顽症至今仍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程度存在。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间,数十个发展中国家主动或被动地实行了多党制后,腐败现象不仅没有得到解决,有些国家甚至较之前更加严重。“透明国际”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年世界上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与地区中,9个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这更以事实击穿了关于实行多党制能够解决腐败问题的臆断。 多党轮流执政照样腐败,一党长期执政也可达到清廉,腐败与否并不取决于政党的多少。不管是多党还是一党,对腐败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一些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政党之间对立严重,政党轮流上台、轮流腐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只要措施得力,照样能保持清廉。 众所周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连续在新加坡执掌政权,始终保持活力和廉洁,在领导新加坡实现经济腾飞、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同时,成功地治理了被称为“东南亚之癌”的贪污腐败,在廉洁程度方面被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权威调研机构连年评为亚洲第一、世界前茅。 显而易见,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政党数量的多寡,而在于治理腐败的决心和举措。现在,一些国家的腐败程度之所以比较轻,究其原因,并不是靠多党制,而主要是靠政治制度中遏制腐败的机制,即通过行政体制中对权力的分解、制约与监督,或者说通过政权与行政体系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而逐步控制和解决腐败问题。 要知道,他们搞了两、三个世纪才取得这样的成绩单。把政党数量与清廉度简单画等号的看法,主要是混同了民主制度与政党制度,或者说把政党与廉政的关系混同于民主与廉政的关系。如果政党沦为自身利益集团的政治代言,即使再多的政党也于事无补,政党轮替也不会带来真正的廉洁政治。现在许多实行多党制的发展中国家政局混乱、深陷腐败,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 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最有利于解决腐败易发多发的问题。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民主政治制度,既不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也不是简单的一党制。在这个制度下,我们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全新的现代化之路,实现了经济社会的迅速腾飞。 实践证明,这个政治制度是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而且是高效的。在反腐败方面,它同样展现了强大的政治优势。比如,我们能够形成统一而坚定的反腐败政治意志,可以制订长远的反腐败国家战略(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等),一直保持反腐败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不受立场不同、意识形态相异的政党更替的影响。 又比如,我们能够高效动员和协调包括相关国家反腐败机构、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在内的各种力量,对腐败进行强力打击和遏制。而低效率恰恰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个通病。有资料显示,在印度、在巴西,有些腐败案件的查处旷日持久,个别案件甚至超过10年,有的不了了之,简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 同时,中国的政治制度还能够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的政治责任,避免多党制条件下在朝党与在野党之间推诿扯皮,把反贪不力的责任归于对方。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尽管由于各种因素尤其是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制约,现在还未达到实现廉洁政治的水准,群众对消极腐败现象也有很多不满。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完备,以及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事业的不断进步,中国共产党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解决好当前腐败易发多发的问题,逐步实现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 由于各国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条件的千差万别,解决腐败问题不应该也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多党制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有效防治腐败的政治制度,多党制本身并没有、也难以解决腐败问题。 只有执政党下定决心,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手段相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稳定、健康发展,才可能逐步解决腐败问题。中国共产党正在这样做,并且有充分的信心做好。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猎狐”,成绩有目共睹,群众拍手称快。 过去10多年来,党在反腐败领域取得前所未有的突破,一大批高官被查处,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和功能明显增强,腐败之风至少在公开层面得到了遏止。但官场腐败情况依然十分严重。必须要不断在制度反腐上突破创新,探索出一条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道路。 1.除了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各省长部长外,其它所有市、县、区、乡、镇、村长,必须要由当地的党委书记领导人民选举并公示全部财产。 2.立法规定,按贪污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让官员望而生畏,不敢贪污腐败。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为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绝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的监督才是有力的监督。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8.加强党对国家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严格依法治国。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官员,官员才能不敢官僚腐败。任何制度都可能产生官僚腐败,但是一个好的制度能遏制官僚腐败,而一个坏的制度则助长官僚腐败。我认为:民主的政治制度是迄今为止、最能遏制官僚腐败的制度。目前;党内有些人一看有人提倡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才能使党的政权长久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 其实,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党对国家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大公无私地为人民服务 ,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党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