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为了党和国家的未来,应当给贪官一次出路

陈中华:为了党和国家的未来,应当给贪官一次出路

陈中华.jpg


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旗帜鲜亮地反对腐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目前反腐败形势仍旧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仍旧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从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大都发生在资源和权力较集中的领域和岗位,体制机制的缝隙和漏洞为一些人提供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机会,这正是为什么反腐败反不胜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根源所在。

官僚腐败,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也是体制问题。只有通过改革体制,加强监督和惩罚,以及提高社会的道德意识,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清官的清廉之路能够持续下去。这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解决官场腐败问题,必须要有使官员不敢贪不敢腐不敢不作为的制度,但是因为所谓“欠账风险”的阻隔,使得反腐败和制度改革举步维艰,所以反腐败和制度改革前的“政治清零”是必须的。   

制度改革对官员是意味着利益损失甚至生死。为减少制度改革的阻力,我十几年来多次提出赦免贪官。然而,这种理性的呼吁,却遭到一些基于公平正义的义愤填膺者的反对。显然,在那些反对赦免贪官的人士眼里,制度改革前提就是清算和打倒贪官。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华传统思维——你死我活、成王败寇!中国几千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而没有真正社会革命的陷阱,就是因为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传统思维作怪。中国的革命也就成为改朝换代,而不是制度变革。

多年以来,我们中国香港廉政公署致力打击贪污,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之一。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初期,严厉惩治警察腐败行为的情景三年时间内,超过200名警务人员被送进了牢房,最终导致香港警务人员于1977年走上街头,愤怒地攻击廉政公署。在这极大的压力下,港督不得不在夜幕降临时发布特赦令,要求廉政公署在1977年10月1日之前停止追查贪污行为。这一决定固然艰难,但它也是正确的,因为它保护了廉政公署这个重要机构的存在。

我认为:为了党和国家的未来,应当给贪官一次出路。当今贪官不少让贪官反贪,是不可能办到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我们都痛恨官员贪腐,但不是简单的打打杀杀。给贪官一次出路,并不是纵容和放任,而是要更快、更好地抓反腐。不然阻力太大,官员为自保,互相包庇,不是鱼死,就是网破。鱼太多、太大,网破的可能更大。当然,给贪官一次出路,并不是无条件的,首先将赃款全数退出,并参考在反贪的过程中有无立功表现。对那些心存幻想,蒙混过关,继续贪赃枉法的干部,决不手软,从严打击!

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污吏,但不能意气用事,应当考虑到最有利于百姓着想,他们坐牢与不坐牢,我们人民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人民,所以,人民原谅一次贪官污吏更有利于人民,不过要有个条件,他们必须退回非法所得。

总归一句话;不管什么问题,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总比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一般总是两败俱伤的,遭殃的必然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制度不改革,定是打了东北虎,又出来西南虎的,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是永远解决不了的。理论而言,改革不可能有最优方案,它总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推进的,因此,改革本身意味着妥协。

另外,贪官不自首,查他们是极不容易的。若不这样做,中国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彻底解决的,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腐败。新的制度要坚持党对国家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严格依法治国。

1.除了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各省长部长外,其它的所有官员必须要由民选并公示全部财产。

2.立法规定,按贪污受贿一万判刑一年计算,二十万以上包括二十万的判死刑。让官员望而生畏,不敢贪污腐败。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为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另外,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一定绝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另外,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5.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6.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这样的监督才是有力的监督。

7.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8.加强党对国家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严格依法治国。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官员,官员才能不敢官僚腐败。任何制度都可能产生官僚腐败,但是一个好的制度能遏制官僚腐败,而一个坏的制度则助长官僚腐败。我认为:民主的政治制度是迄今为止、最能遏制官僚腐败的制度。目前;党内有些人一看有人提倡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才能使党的政权长久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

其实,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民主模式。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是对国家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大公无私地为人民服务 ,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党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