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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导游强制游客消费,应当以抢劫罪惩处 近日,天津一名导游怒斥来自太原的年长游客,原因是他们在景点消费不达标。她发飙的这一幕被拍下传上网,连日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视频显示,这名导游在旅游巴士上对大爷大妈咆哮:“你们这不是相当于在白嫖我吗?对不对?这么热的天,我带着你们去外边玩儿,你们一路跟我玩过来,都说我讲得好,这样欺负我一个小姑娘合适吗?都是那么大年纪的人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啊?” 导游继续怒怼:“一车52个人买了900块钱(人民币,下同,166新元),我现在赔都赔死了。那么多人空手出来……我说你们多少买点,别空手出来,我搁里头交代不了。” 她毫不客气地质问道:“为嘛就不能花10块钱,花20块钱支持我一下?买了东西我不说啥,一大半都不买东西好意思啊?就这么给你们太原人丢脸是吗?你花钱你就是上帝,你不花钱你就是狗屁!太让我失望了!” 她接着放狠话强制游客消费。“叔叔阿姨我告诉你们,你们今天不买东西你们走不了,900块钱咱走不了知道吗?……买了东西的叔叔阿姨不用下车,就在上面待着就行了,没买东西的现在还得给我下来去里边买去,什么时候买到1000多块钱,买到2000块了你们再走。” 今年2月,有游客反映在云南丽江跟团旅游时没有购买玉质手镯,一家五口被导游赶下车。这些年来,类似的例子屡禁不止,一般认为背后的主因是不合理的低价游。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报告,在2023年典型消费舆情事件中,近三成的受访者最关注“低价旅游团暗存强制购物问题”。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的乱象多年来备受诟病却又久治难愈,说到底需要消费者、业者和监管层各方从源头多管齐下整治。单靠游客一件一件地在网上曝光,而后官方又一次一次地反应式罚款处置,恐怕难以根除旅游业的这个顽疾。 我认为:导游强制游客消费,应当以抢劫罪惩处,绝不能以罚代刑。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