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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女律师休庭时录像,不违法也并不违规 近日,刑辩女律师在法庭上被法警放倒在地,引发热议,大晚新闻记者采访旁听者描述到,7月1日,郑某,孙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进入休庭阶段,因程序上争议导致现场出现混乱,旁听者试图靠近了解情况时,被多名法警围住,要求检查手机,理由是现场禁止录音录像。 随后,女律师上前录像便于记录情况,同样遭到了法警要求删除录像的指令,在何志娟律师要求法警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何志娟律师在保护手机的过程中被推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 法院是最讲法的地方,女律师被法警撂倒,法庭乱成一锅粥,真的太离谱了。一屋子法律工作者眼里还有点儿法吗?这次的闹剧真的太难看了。法律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说休庭期间不能拍摄,另外,法警是庭审时执法,休庭并没有执法权。 法院是讲法的地方,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要么承认错误,向律师和公众道歉,要么解释缘由,告知公众。沉默解决不了问题,是非对错不难厘清,法的权威、警的权利、人的权益都要维护。法庭是讲理的地方,不是动粗的地方,法治的底线必须坚守。 目前,法律规定,对于警察执法,人民群众在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拍摄,但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却不允许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录音录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践中,很多法院不让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带手机进入法庭。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应当允许录音录像。不然,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何行使呢? 我认为,法院公开审判的任何案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只要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喧哗、不吸烟、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任意走动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就应当允许任何人录音录像。在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实的方法,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在法庭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进一步澄清事实,相反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取证,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冤错假案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的业务能力提供了条件。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现行的法庭纪律,已经明显滞后,并且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没有庭审的录音录像记录怎么监督?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该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因为这些案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各法院的法庭本来就装有录音录像设备,限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不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只允许法院录音录像,这样必然会造成法官有空可钻,对自己不利的录音录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有故障没有录上为由,不向当事人提供,导致当事人想告违法的法官没有证据。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