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警察执法人民可以进行拍摄,法院审判也应允许人民录像

陈中华:警察执法人民可以进行拍摄,法院审判也应允许人民录像

 1682169367404170.jpg

目前,对于警察执法,人民群众在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拍摄,但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却不允许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录音录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践中,很多法院不让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带手机进入法庭。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应当允许录音录像。不然,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何行使呢?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动审判公开,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深层矛盾并未解决。在互联网和自媒体形成的信息化浪潮冲击以及法院公信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对审判公开呈现出选择性倾向,审判信息的实质性公开不足。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作才能保证公正和廉洁,而暗箱操作必然产生司法不公和腐败,这是常识,已毋庸论证。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却常常担心审判公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而在审判信息的实质公开上打折扣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对审判公开问题,仍有作利弊分析及关系厘清的必要。

误识一:把审判信息是否公开当作法院的一种特权,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认识到,从根本上讲,审判公开关系法院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就必须公开审判,接受民众监督。因为审判公开首先是民众的权利,是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这是民众监督国家政权的宪法权利以及对审判信息知情的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法律已经界定了审判信息公开的界限,因此,除非十分特殊、需作特别利益权衡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已经没有公开信息上的自由裁量权,它必须依法履行其审判公开的义务。如果对民众知情权与监督权这一基本权利不尊重,法院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

误识二:把法院公信力丧失归罪于媒体和网络借机炒作抹黑,不能否认,一些典型个案的曝光,确实影响司法公信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一,这种公信力的损害是司法自身的不公、不廉所造成的。揭露问题及发生问题的原因,是司法改革和改善的重要动力和契机,否则,讳疾忌医、养痈贻患,司法将始终不得改良。因此,将司法公信力问题归罪于媒体和网络炒作,由不信任媒体和警惕民众反应,继而发展为对媒体和社会封闭部分重要审判信息,同时以大力发展法院对外宣传工作去代替公开审判信息的功能,并发挥所谓的引导作用,这是建立在认识误判基础上的错误的司法应对。

误识三:认为审判信息公开可能暴露内部问题,故不宜公开,从根本意义上讲,审判的力量,不在于它的国家强制力,而在于它的理性力量包括说理能力。现代司法建立在一种相对制度的基础上:允许不同的观点及其依据能够发出并且相互碰撞,法院需要辨别、评析并最终决定取舍,整个诉讼过程是一种理性生成和发展的过程。审判公开,就是对审判理性最好的促进手段和检验方式。这一方面是因为,向社会公开包括程序和实体的审判信息,将倒逼法院能够充分注意程序正当性及实体判断和处断的合理、有据,经得起检验;另一方面,由审判公开而生成社会验证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检验司法的理性,包括促使法院纠正其错误。如果持之以恒地实施审判公开,其效果是在内部导致司法质素的改善,在外部逐步形成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明知当前某些审判信息公开可能导致内部问题的暴露,仍要大力推动这种公开,就是希望借此形成一种倒逼效应。这就是最高法院经常讲的以公开促公正

误识四:认为审判的实质性公开会产生巨大现实危害,在解析疑虑方面,还需要说明,审判的实质性公开因审判的程序特征而一般不具现实危害。首先,法律制度已经限制了审判公开,以防止对其他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这就在根本上为审判信息公开划出了边界。其次,(刑事)案件到审判阶段,程序已由事实调查转入事实的判断与案件的处理,信息公开已不至于对侦查取证活动形成损害。再次,司法内卷制度,对司法活动中某些不宜公开的材料,如技术侦查手段取证的过程,已经作了必要遮蔽,也可以进一步防止损害相关利益。尤其在我国司法运作中,内卷适用面较为广泛,足可满足必要的遮蔽要求。因此,虽然如前所述,体制上有信息管控和导向要求,但因上述制度性措施,通常情况下足以防范审判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不可控负面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还要人为选择审判公开的方式和信息内容,遮蔽部分实质性审判信息,显然已经超过了必要性与合理性界限。

我认为,法院公开审判的任何案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只要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喧哗、不吸烟、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任意走动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就应当允许任何人录音录像。在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实的方法,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在法庭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进一步澄清事实,相反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取证,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冤错假案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的业务能力提供了条件。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现行的法庭纪律,已经明显滞后,并且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没有庭审的录音录像记录怎么监督?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该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因为这些案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各法院的法庭本来就装有录音录像设备,限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不允许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只允许法院录音录像,这样必然会造成法官有空可钻,对自己不利的录音录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有故障没有录上为由,不向当事人提供,导致当事人想告违法的法官没有证据。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历史表明,吏治腐败普遍表现形式是司法腐败。各级官员代表着皇帝、国家统治者行使国家权力,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朝廷的形象。因为司法公正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老百姓对国家信心、认可度。假如,全天下老百姓对国家的统治者都不认可,则国家危矣。因此,对待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绝不能心驰手软。

为了整顿吏治、肃清贪腐,历代统治者可谓绞尽脑汁、方法用尽,有什么检查制度、御史巡按制度,还专门设立吏部选拔、考核官员,甚至不惜严刑峻法。汉武帝、武则天重用酷吏惩治贪腐,朱元璋用骇人听闻的残酷的刑法来威慑官吏犯罪,永乐等明朝皇帝用东厂、锦衣卫来监督、侦查大小官员的一举一动。林冲因司法不公被逼上梁山,李岩被陷害入狱后揭竿而起,历史上多少英雄豪杰因司法腐败而挺身而起、斩木为兵,一呼百应、天下景从,到头来是一夫作难而七庙隳!

古今中外的领导人、政治家们深知司法腐败危害的严重性,对官员犯罪、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因为他们深知,司法腐败是国家腐败,是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关系到政权是否牢固的根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绝不允许政法系统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只有依法强化监管,提高责任追究执行力,才能把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关进笼子,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接受监督,而且不留任何死角,不能靠官员来监督官员,要让法律制度、舆论媒体、人民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司法腐败。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1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31日起施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3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