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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每个贪腐法官的背后,都有数个行贿的律师 2018年年末举国震惊的最局人民法院“丢卷门”事件,历经三年多,终于迎来了涉事主角王林清的一审判决。期间,几乎所有的法律人,都在牵挂着、猜测着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面对这样的一审结果,很多人可能还在震惊事件的如此反转,举报别人的居然最后成了接受审判、获得重刑的。信与不信,接受与不接受,都改变不了这已经作为一个司法案件一审结案了。 其实,早在2019年2月22日中央联合调查组公布“千亿矿权案”卷宗丢失等问题的调查结果时,已经定性、“反转”了这个事件的性质,王林清则成了该事件的最终被调查者。事件的后续,只是他被查处问题的多少而已。三年多来,无论是坊间,还是一闪而过的媒体报道,都已经传出,不少的涉案人员被查的消息,其中包括很多的律师,传来的消息是,涉案数额惊人。 据财新网”报道,2022年5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事件涉案的赵发琦、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女律师齐红玲一审宣判,有人预测,王林清也会近期宣判。不过,一审结果传来,还是很令人震惊,竟然有如此多的律师涉案。看来,还是逃不过那个司法魔咒,每个贪腐法官的背后,都有数个行贿律师的身影,即使是身负各种光环、学术精湛的专家型法官。 根据通报的案件一审结果:2008年至2018年,王林清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或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凯奇莱公司等2个单位和律师程杰、律师杨铭等11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0万余元。通告还提到,赵发琦、程杰、杨铭等人的犯罪行为已依法受到惩处。程杰、杨铭两律师的涉案情况没有公开,但却重点点出了其的律师身份。公开可查询的资料显示,这二人皆非等闲之辈,一个是律所主任、一个是律所合伙人,都是经常给人授课普法的那种。 此前财经网的报道,则更为详尽的报道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刘广三和女律师齐红玲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经过:刘广三系王林清在烟台大学读书时的老师,2015年至2017年挂职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齐红玲系被北京市某律所高级合伙人,也是刘广三在烟台大学时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刘广三安徽老家一公司跟当地国土局因为一块土地的开发使用权过亿元的纠纷,被安徽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到最高法院。刘广三是充当了个司法掮客的角色,一边通过师生的关系找到二审的主审法官王林清,一边安排齐红玲出面代理案件。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了安徽高院的一审判决,潜山县国土局退还兴安公司1.022亿元土地价款,并支付违约金5000余万元。一审法院查明,王、刘、齐三人二审期间收受1200万元,分配的方式是,这笔钱进入齐所在的律所,扣除相关税费后在王、刘、齐三人之间分赃。 有人评议到,如此发生在师徒之间暗箱撮合左右案件结果、合法手续律师出面代理,真正的司法勾兑人员根本不出面,除了三个经办人之外的,根本无从知晓案件结果的裁判考量,可谓极其隐蔽。 如果不是因为概率极低的承办法官被查办这样的偶然性事件发生,可能一切永远都不会被察觉。然而,事实却是,时隔五六年之后东窗事发了,知名律师获刑5年,法学教授获刑13年。不知道没有公开报道的,程杰、杨铭二人涉案经过,是不是也是这样貌似“安全”而偶发? 在律师界,很多人都是以或明或暗、或真或假的显摆自己跟某某法官、某某法院领导具有特殊关系为荣,以能够跟承办法官、法院领导提前私下沟通左右案件审判信息、裁判结果作为可以一案暴富的机会,这种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交易方式,一度长期被视为最安全的代理案件模式。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这种代理方式爆出的雷越来越多。原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涉案了18名律师,济南中院三名法官受审涉案了64名律师......只要国家反腐力度不减,相信暴雷的司法勾兑越来越多。可能短期内法院的涉案判决书没有公开,但已经流入社会的判决书,以后会不会被公开,会不会被查处呢? 哪有什么天知地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行贿资金,光是资金的流向,就可以留下诸多的线索,期间经办人有一个被查交代了,就可以顺藤摸瓜,区别只是于想不想细查深究而已。 有人疑问,明明是司法高官、学术权威,只要安于本职,或编几本工具书,就可以锦衣玉食、名利双收,何至于以案谋私、枉法裁判?明明是业界翘楚,或律所主任或高级合伙人,已经实现财务自由,何必还要知法犯法,以非法律的手段操控案件结果?明明是养尊处优、桃李天下的法学教授,何苦走出象牙塔,跟些生意人一样去争名夺利呢? 关键是,这帮涉案的人员,他们都是职业法律人啊!都是平日里让人去信任法律、信任司法,不管是自己著书立说、公开宣讲,张口闭口都是劝人要公平正义、按规则办事,可轮到自己,却是经不起诱惑,另一番手段和标准了。岂不是典型的对人一套、对己一套的“两面人”,长此以往,会不会精神分裂? 丢卷门”事件涉案人员的密集宣判期间,有律师在朋友圈发出感慨:奉劝律师同仁,穷且益坚,守住底线,不要行贿!这样的道理,可能是每个法律人初学法律时就明白的道理,可经过一番社会的锤炼,真正的能做到“贫贱不能移”的,又有几人呢?如果无数的案例都在讲述人性靠不住的教训的话,是不是,该思考如何从制度上约束无止境的人性欲望呢? 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宽广的市场,不要把法律服务市场当成仅仅的出庭诉讼。现在的民事诉讼法丶刑事诉讼法丶行政诉讼法也只是对出庭诉讼等等对公民代理案件进行了限制,但是全国一大批有法学丶法律知识的人,比如老税务官丶老工商官丶老市监官丶老教师丶老行政执法官等等,也即政府机关的每个人都有一部调整社会管理的法律,比如《警察法》丶《税务征收法》丶《水法》丶《国有资产保护法》丶《民办教育促进法》丶《种子法》等等,这些法律大量的律师不知丶不懂,因此,只有进一步发展“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法律咨询机构”等等,乃至法律集团法律公司大举进军法律行业,才能把司法丶法制进程推向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虽然现在甚至出现了律师事务所被商业资本开设或控制,但是当中国百万退休比如老税务官丶老工商官丶老市监官丶老教师丶老行政执法官,只要他们身体健康,完全可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一来能够让这些老同志发挥余热,为社会作贡献,二来可以遏制腐败和深挖腐败,老同志合理合法的从事法律服务,掌权者等想忽悠丶想伸手就不太敢了,老同志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容易从案件中发现问题,能更好的推进法制进程。三丶促进律师队伍更加健康发展,避免一个法官被抓总要拔出数个律师这样恶性事件的发生。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 在依法治国时,必须要解决目前法律政治化的痼疾!因为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 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是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司法不公必然会导致人民不安全,造成社会不稳定。 法律公正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 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当前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 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绝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也绝不能让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老百姓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