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一旦钱和权力结合在一起,普通人的生存空间就很小

陈中华:一旦钱和权力结合在一起,普通人的生存空间就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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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县级以下的无政府状态已经相当严重。政府不是没有,政府到处都是,但应该由政府来担负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应该由政府保证的公平和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缺失。

让人担心的不仅是邓玉娇案中那个女孩与官员的对抗,而是更普遍的官与民、钱与民之间的冲突。很多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金钱和官员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社会正义一说。这和丛林法则还不同,丛林法则意味着有力气还可以一拼,谁力气大谁就能获得生存机会,但一旦钱和权力结合在一起,普通人的生存空间就很小。

在民与官、民与钱之间社会信任恶化的前提下,法律就起不上多大作用。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的。穷者、弱者需要法律,而强者是要破坏法律的。如果人们不相信法律,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每人一把修脚刀吗?

杭州的富家子弟飙车撞死路人,肇事人激起多么大的民愤,假如是一个出租车超速行驶撞死了人,可能就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可见民愤已经积累到很大的一个程度,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

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很多人,莫名其妙一个“恨”,不知道向谁发泄。杨佳案也是一样,警察其实是受害者,为什么却有民心放在杨佳身上呢?邓玉娇案里,为什么很少有人同情死者呢?

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中的个体没有得到保护,须知社会也是会自卫的。这样的情形持续下去,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这种暴力是不可控的。应该明确将县作为政治结构中最重要的层面。

2009年7月,山西省警方总结公布了黑恶势力犯罪六大新动向,其中之一就是“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日益严重。在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城乡接合部的村两委班子,已经成为黑恶势力争夺的目标。”

农村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很多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逼迫、引诱国家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非法活动或者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政治庇护和帮助,或者自己打扮成一副正人君子、社会贤达的模样,采取投资、提供赞助、捐款等手段捞取政治资本,直接进入基层政权。另外,黑社会势力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交互的和复杂的。

目前在个别农村,这种黑恶势力急剧膨胀疯狂争夺基层政权,主要有四种方式。

其一是黑恶势力和地方宗族控制民主选举。通过控制贿选等手段进行所谓的“民主选举”,达到控制农村基层组织的目的,这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组织的一条主要途径。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合法”地窃取农村基层政权,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的选举并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由乡镇领导“主导”或黑恶势力控制的假民主,这些“村霸干部”大多通过假选、贿选乃至强选上台。农村选举少则几十票,多则几百票上千票,黑恶势力通过贿选与恐吓,软硬兼施,较为容易操控。而在一些地方,由于一些大的宗族人数众多,完全能够左右基层选举结果。村里的“名门望族”凭借人多势众和血缘关系,很容易在选举中胜出,胜出者往往就成为宗族利益的代言人,结果一个家族长期把持一个村,且只为本族利益服务。这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民主,并且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却并不能形成正常的村务发展方向。而一旦宗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相结合或转化为黑恶势力,这种“民主”就会成为黑恶势力控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武器。湖南南部某市集中整治的四十个黑恶势力控制的村中,有近二十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查处。这些村主任都是在实行第四次村委会选举中,通过“民主选举”而窃取权力的。

其二是乡村经济能人政治野心膨胀,利用经济诱惑登上政治舞台以攫取更大利益,操纵乡村政权。党的富民政策让农村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年轻有为”、“精明强干”,又慷慨解囊、扶贫济困,能为村里办好事办实事者不在少数,但也有少部分人自恃财大气粗而不可一世,对村民施以恩惠捞取政治名声拉选票,得逞后称霸一方,横行乡里,并充分利用合法政权的政治资源,通过金钱开路等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其黑恶势力。

湖南省娄底市刘俊勇涉黑集团,在村民眼里,刘俊勇并不欺负弱小,可谓是有人缘的能人。早在1999年孟公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刘俊勇曾获得700多票,仅次于现任村委会主任所获得的1100多票。在一些村民看来,如果不是案发,刘俊勇在2005年换届选举中肯定能当选。可以想象,如果刘俊勇胜出,村委会无疑会沦落为黑帮的合法“代言人”,他们便可以“民主”的名义为所欲为,巧取豪夺了。

其三是乡村政治精英“化红为黑”。一些黑恶势力的代表人往往过去是当地的村支书或村主任,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过贡献。这些党员、干部生长于农村,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也受到领导和上级组织的信任,由于工作努力而成为基层政权的领导者,但不少人因为文化素质低,不注意加强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教育,在改革大潮中抵挡不住物欲诱惑,一味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以满足个人的私欲。

另外,一部分政府官员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和法律意识,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安插子女、亲戚、亲信等进入基层政权各要害部门,形成“家天下”,以其封建家长式作风彻底控制当地基层政权,并凭借这种团伙的势力,进行种种犯罪活动,他们也逐渐变成了黑恶势力的组织者。

由于这种“由红转黑”后的农村基层组织仍然担负着一级组织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名正言顺”地运用合法的权力来从事非法的行为,因此其危害甚于一般农村黑恶势力。

其四是乡镇党政领导有意识地扶持或纵容黑恶势力控制基层政权。他们不仅为黑恶势力控制村级政权提供各种的途径,有时甚至还亲自为这些黑恶势力张目,使其行为“合法”化。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执政能力缺乏,又急功近利,借助黑恶势力“以黑治黑”或“以毒攻毒”,企图用黑恶势力来整治已经混乱的社会治安,维护稳定。湖南省某镇位于县与县的接合部,历来治安比较混乱,该镇领导就启用了三个在当地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人,分别担任该地三个村的党支部书记。这些人掌握了村级政权后,更加有恃无恐,购置枪支,组织当地的黑恶势力与外县的黑恶势力进行多次械斗。

而个别地方的领导也存在一些错误的观点,认为地方恶势力能够“较好”地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任务、各项摊派和经济指标,如计划生育、拆迁征地工作等等,因此要治理“刁民”,最好的办法便是“以黑制恶”。

2009年10月9日,辽宁抚顺李石镇大南乡小瓦村村民因征地问题上访,村官竟派黑社会组织成员拦截并引发命案。2010年4月22日,河南许昌五女店镇周店村一村民因讨要征地补偿款,竟被村支书指使黑社会地痞开车活活轧死。两年前该支书上任后,为了打击跟自己唱对台戏的干部及“顺利”开展工作,就经常利用黑社会地痞处理一些“棘手问题”。

为了榨取农民的血汗以自养自肥,乡镇官员置国家长治久安于不顾,豢养纵容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并给他们披上“执法队”、“工作组”的合法外衣。在错误思想的指导下,个别地方的领导不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办法,任由村霸地痞横行霸道,甚至主动雇佣、任命地痞流氓等黑社会势力分子硬性推行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为黑社会势力在农村的形成和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

地方官员如此“引狼入室”,通过村痞地霸、黑老大等出面摆平事端,推进政务,无疑在客观上为黑恶势力以及其他犯罪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土壤。黑社会地痞为基层官员牟取非法暴利冲锋陷阵,由过街老鼠跃升为基层政权非法行政的“敢死队员”和基层政权的“地下功臣”,甚至成为没有招牌级别的影子政府。

黑恶势力操纵农村选举、把持基层政权,长此以往,丛林法则将超越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信仰,基层民众心理崇暴化,政府官员行为的黑恶化,以及基层政府公共行为的非理性化将是必然趋势。黑恶势力腐蚀基层政权,更多的是对国家政权体制进行的制度性侵害,必须引起足够警惕与重视。

针对我国农村现阶段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无论是防范官员的黑恶化,还是防范黑恶势力的官员化,都要依靠完善而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基层政治和社会运行。特别是在改革从经济体制深入到政治体制的阶段,务必警惕黑恶势力利用民主化、法制化的社会进程,取得合法外衣,并从经济领域渗透到政治领域。

“从经济社会发展来说,首先要加强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尤其是党组织建设。因为我们现在的村民自治是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加强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社区和村党组织建设,要理顺市场经济下基层政府的职能与工作机制,完善和创新农村管理体制,要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上做文章,真正做到贴近群众,尊重群众,为民着想,以赢得群众对基层政府权威的合法性认同。基层党政干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而在思想上构筑起坚固防线,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以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免疫能力,形成肃清农村黑恶势力的强有力的战斗堡垒、领导核心和先锋队。

“同时,也要加强村民委员会自身的建设。”就是通过选举把老百姓真正满意的人选进去。民主发展中出现问题仍然需要通过推动民主来解决,在基层民主选举中,需严格审查代表资格,对村支两委特别是“一把手”进行民意测评,以免带病上岗,并加强对选举的监督,由上级党委、政府进行全程介入,以免经济贿选、暴力逼选等情况发生。规范村级组织的运行机制,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制度,及时改选、撤换带有明显黑恶势力或类似倾向的农村基层干部,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到基层政权中去。

在此前提下,加强宣传教育,利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形式,教育和引导农民增强法律意识、民主意识,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大力弘扬正气,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取向,培养起良好的民风、村风和乡风,使农村恶势力团伙失去滋生及蔓延的气候和土壤。

此外,各地对于出现长期危害群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乡镇党政领导和政法干警,还应落实“打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尤其用重典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出现类似黑恶势力且长期逍遥法外的地方,应追究相关人员失察之责。

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侵蚀,只有采取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多种方法综合治理,不断强化党的组织领导、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才能让黑恶势力失去生存的土壤,并从根本上将他们铲除、消灭。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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