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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正义才能够永远不会缺席 在当今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面对行政行为的不当侵害时,信访成为了众多民众的首要选择。信访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本应是畅通无阻的维权大道,然而现实却布满荆棘。许多民众并不知晓,信访之路若耗时过长,一旦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等待他们的将是 “起诉无门” 的绝望困境。这不仅是对公民合法诉求的粗暴阻断,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根基的严重侵蚀。 更为严峻的是,部分司法领域的腐败执权者,竟将诉讼时效视作他们违法乱纪的 “护身符”。他们处心积虑、不遗余力地利用这一制度,将其当作逃避责任的坚固挡箭牌、掩盖违法行径的遮羞布,甚至是庇护不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在他们的操控下,诉讼时效不再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工具,反而沦为了践踏公正的帮凶。一些司法机关部门在裁决过程中暗箱操作,玩弄 “猫腻”,将时效变为束缚民众维权的沉重枷锁,使得公民在遭受不公对待后,连最基本的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都被无情剥夺,正义之光被彻底遮蔽。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以庄严而坚定的笔触,赋予了公民神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拥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更在面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当然,这一切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有任何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诬告陷害行为。同时,宪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相关国家机关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深入调查、查清事实,并妥善处理,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此外,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公民,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从这一系列详尽而严谨的宪法规定中,我们清晰地看到国家对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坚定决心和明确态度。然而,现实中部分司法机关在裁决时,尤其是不合理地引用诉讼时效,无疑是对宪法精神的公然挑战与背离。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以及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一些司法机关仅依据 “法律规定只监督一次” 的条款,对监督失力导致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予追究,这种做法不仅自相矛盾,更是与宪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其结果必然是让正义在漫长的等待中缺席,让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受到严重打击。 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要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司法保障,其初衷在于通过司法手段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法治的尊严。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从法理层面审视,缺乏坚实的理论根基,难以自圆其说;从实践效果来看,它严重阻碍了行政诉讼实现其立法初衷,使得许多违法行政行为因时效的限制而逃脱司法的制裁,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此,从弘扬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取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势在必行。 在民事、刑事、行政以及仲裁等多元法律领域,时效规定犹如一张复杂而细密的网,纵横交错。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被设定为三年。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却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诸多争议,许多权利人因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在这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最终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刑事诉讼时效则依据犯罪嫌疑人所触犯刑罚的量刑程度来确定,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梯度:若犯罪嫌疑人所触犯刑罚最高量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受害者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若最高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效诉讼时间则延长至十五年;最高量刑在十年以上的,诉讼时效同样为十五年;而当犯罪嫌疑人所触犯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受害者的有效诉讼时间为二十年。行政诉讼时效同样有着严格且细致的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六个月;若先经过复议程序,再提起行政诉讼,则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超过这一期限则不再予以保护;特殊仲裁时效则针对特定领域,如合同法第 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在申诉环节,民事申诉时效通常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但对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还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刑事案件申诉时效一般为两年;行政申诉时效则要求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 如此繁杂且严格的时效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犹如一道道难以跨越的门槛,使得许多普通老百姓在遭受权益侵害后,陷入了状告无门的绝境。当法律的大门因时效的限制而无情关闭,一些走投无路的人,在绝望与愤怒的驱使下,可能会选择自行执法,试图以自己的方式讨回公道;更有甚者,因对社会彻底失望,采取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等极端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与恐慌。这些悲剧的发生,深刻地警示着我们,不合理的时效制度不仅损害了公民的个体权益,更严重威胁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回顾历史,明朝嘉靖年间淳安知县海瑞智断冤案的故事,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对正义追求的道路。吏员潘天琪外出公干,投宿于徐继妹夫戴五孙家,恰逢徐继前来讨要三两借款,双方言语不合,冲突升级,徐继竟用石头将妹夫打死并沉入江底,随后恶人先告状,诬陷自己妹妹与潘天琪通奸并合谋害死妹夫。桐庐、建德、道安三县令会审时,竟一致判定徐氏凌迟处死、潘天琪斩首。然而,徐氏并未放弃,她不断喊冤,历经十年。海瑞到任后,不畏繁琐艰难,深入研究诸多卷宗,仔细分析案情细节,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定的正义信念,终于揭开了贪官与奸人相互勾结、逼供屈打成招的黑幕,成功为徐氏和潘天琪洗刷了十年冤屈,还查处了背后的官员腐败问题。海瑞这种不畏艰难险阻、虽历经长久时间仍执着追求真相与正义的精神,正是当今政法工作应当大力弘扬和传承的宝贵品质。在追求正义的征程中,时间不应成为阻碍,无论过去多久,真相和正义都不应被埋没,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去追寻。 从国际视野来看,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世界范围内明显偏短。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仅为三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种过短的时效规定,对权利人提出了极为苛刻的要求,深刻反映出我国民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事实轻权利的观念偏差。这不仅使得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和利益难以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严重违背了传统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宗旨,也与民法所倡导的权利本位精神背道而驰。较短的时效期间,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过度偏向对义务人的保护,而牺牲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的权利在短时间内就因时效已过而不受法律保护,而义务人又缺乏基本的道德良知,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很可能会在绝望中铤而走险,采取暴力、限制义务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无疑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成为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刻不容缓。 司法活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社会功能。它紧密关联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大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当前司法队伍中仍存在着一些作风不正、办案不廉的害群之马。他们公然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于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在司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对于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曾经在民间广为流传的顺口溜 “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虽带有一定的调侃意味,但却真实地反映出司法腐败现象在部分地区的存在。司法腐败的危害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更涉及到人权、人命等核心价值。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致使无辜的人蒙冤入狱,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完全颠倒了生死、黑白。司法不公现象,犹如一颗极具破坏力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极大地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对司法不公现象掉以轻心,任其肆意泛滥,必将对党和国家的政权根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破坏。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清晰地映照出司法公正与政权兴衰的紧密联系。清末时期,面对外敌入侵,令人痛心的一幕屡屡上演:在鸦片战争中,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烈交战时,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着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清军官船被击沉、士兵纷纷跳水时,居民们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类似的场景再次出现;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冷眼围观,甚至还有人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子民之所以表现出如此 “不忠” 的行为,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以及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有关,但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更是关键因素。在司法黑暗、正义不彰的社会环境下,民众对政权失去了信任和支持,即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的覆灭也早已注定。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深刻地警示着我们,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无疑是一场双赢的博弈。公正的司法,虽然会对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予以惩处,但却能赢得整个政权的稳固和民心的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在新时代,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高效的监督机制,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坚决杜绝官僚主义作风,防止老百姓因投诉无门而陷入绝望,进而引发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等悲剧的发生。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成肆意妄为的 “独立王国”,对那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只有坚定不移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发展,党才能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的宏伟目标。 综上所述,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它能够为每一个遭受侵害的公民打开法律救济的大门,让违法者无论何时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让正义的光芒永远照耀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的核心关键。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居乐业,共享美好生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