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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废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根源上杜绝枉法裁判 法院是人民的靠山,如果连法院都腐败了,人民的靠山也就没有了,整个国家治理的根基也就没有了,因此,国家应重点把法院腐败作为最重要的事来抓,对枉法裁判零容忍。首先,国家应该立即废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堵住腐败源头,其次应该鼓励人民群众面对不公,应该坚决说不!从本质上讲,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性,而这种专断极易引发权力的滥用与专横。一旦权力失去严格约束,走向人治便是必然趋势,违法犯罪行为也会随之滋生。专横的执法不仅会侵蚀法律的民主根基,更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民的自由平等造成严重威胁,让法律沦为一纸空文,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执法人员作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一个个具有不同背景、性格和思维方式的个体。对于同一案件,不同执法人员基于个人素质的差异,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即便同一人,在不同时间、地点,受情绪等因素影响,对同一事件的判断也可能大相径庭。当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的执行就可能受到诸多非法律因素干扰。公民的命运不再取决于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是系于法官个人的逻辑能力、法律理解程度、情绪波动,甚至是与案件相关的一些微妙关系。这无疑让法律的公正性蒙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会随之动摇。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更是成为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的温床。在表面合法的掩护下,一些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公然践踏法律尊严,大肆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更让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法律的效力难以充分彰显。“恶法非法”,当法律被肆意践踏,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也会逐渐崩塌。应当取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根源上杜绝枉法裁判,让司法活动回归公正、公平、公开的正轨,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坚实后盾。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在没有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前,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即法院内部设立的监督职能部门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能够更及时地掌握线索,更有针对性。同时,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报告制度,对不当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予以规制。 二要完善外部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党政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如建立和完善监督控权机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作为监督法院裁判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强化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存在明显错误的裁判越来越少,而由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的错误裁判越来越多。如果检察机关不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纳入监督范围,法院裁判就会以自由裁量权为“尚方宝剑”任意妄为。 所以,检察部门应通过加强对抗诉书的说理,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以强有力的检察监督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如果案件并无可直接适用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此情形下,法官应交给给审判委员会审判,严格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1、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中法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2、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了职业道德,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投诉,要求对涉事法官进行调查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活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社会功能。它紧密关联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大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当前司法队伍中仍存在着一些作风不正、办案不廉的害群之马。他们公然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于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在司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对于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曾经在民间广为流传的顺口溜 “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虽带有一定的调侃意味,但却真实地反映出司法腐败现象在部分地区的存在。 司法腐败的危害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更涉及到人权、人命等核心价值。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致使无辜的人蒙冤入狱,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完全颠倒了生死、黑白。司法不公现象,犹如一颗极具破坏力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极大地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对司法不公现象掉以轻心,任其肆意泛滥,必将对党和国家的政权根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破坏。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清晰地映照出司法公正与政权兴衰的紧密联系。清末时期,面对外敌入侵,令人痛心的一幕屡屡上演:在鸦片战争中,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烈交战时,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着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清军官船被击沉、士兵纷纷跳水时,居民们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类似的场景再次出现;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冷眼围观,甚至还有人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子民之所以表现出如此 “不忠” 的行为,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以及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有关,但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更是关键因素。在司法黑暗、正义不彰的社会环境下,民众对政权失去了信任和支持,即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的覆灭也早已注定。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深刻地警示着我们,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无疑是一场双赢的博弈。公正的司法,虽然会对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予以惩处,但却能赢得整个政权的稳固和民心的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在新时代,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高效的监督机制,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坚决杜绝官僚主义作风,防止老百姓因投诉无门而陷入绝望,进而引发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等悲剧的发生。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成肆意妄为的 “独立王国”,对那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只有坚定不移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发展,党才能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的宏伟目标。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