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倡导捍卫契约精神,重塑合同效力认知

陈中华:倡导捍卫契约精神,重塑合同效力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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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时代,市场经济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经济活动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频繁与复杂态势。在这一宏大的经济格局中,契约精神宛如定海神针,成为经济领域须臾不可离的重要准则,更是构筑公平竞争、秩序井然市场环境的坚固基石。它恰似一条无形却坚韧的纽带,悄无声息地将无数市场主体紧密缠绕在一起,默默保障着每一笔交易都能顺畅无阻地进行,源源不断地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无效合同”这一概念却如同隐藏在市场秩序深处的一颗极具破坏力的“毒瘤”,在众多层面严重干扰着契约精神的有效贯彻与施行。一方面,它为部分居心不良、满脑子想着不劳而获的投机者提供了趁虚而入的机会。这些人嗅觉敏锐,一旦发现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所谓“漏洞”,便如鲨鱼闻到血腥味一般,迫不及待地投身其中,妄图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它也为个别职业道德严重缺失、肆意枉法裁判的不良法官肆意曲解法律、扰乱司法公正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司法这一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岌岌可危。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倡导纯粹的契约精神,牢固树立起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毫无折扣严格执行的坚定理念,以斩钉截铁的态度和强有力的举措,全方位杜绝此类不良现象的滋生、蔓延,还市场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

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人试图寻找各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有些人声称自己不懂法律,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的法律条款和潜在风险浑然不知;还有些年长者诉苦说年龄大了,眼睛看不清楚,而合同上的字又太小,根本无法仔细研读;更有甚者,以过度信任对方为由,声称自己连看都没看就稀里糊涂签了字。但无论这些理由看似多么“情有可原”,都不应成为否定契约精神的借口。在商业活动中,签字意味着责任与承诺,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签订合同前理应尽到审慎阅读和理解的义务。

契约精神的历史底蕴极其深厚,它绝非现代社会的短暂产物,而是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漫长岁月。回溯到人类文明的萌芽阶段,当人们进行简单质朴的物物交换时,一种基于信任的口头约定便已悄然诞生,这便是契约精神最初的雏形。随着时间的车轮滚滚向前,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形态日益丰富多样,从古老集市中面对面的讨价还价,到如今全球化背景下跨越千山万水的商业合作,契约的形式与内容经历了无数次的演变与完善。然而,无论外在形式如何变化,它所承载的核心价值——交易双方的信任与承诺,始终如一地坚守着,从未改变。每一份合同的签订,都是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充分协商,自愿且真实地表达内心意愿,并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后达成的共识。这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层面的约定,更是一份蕴含着深刻道德内涵与法律约束的庄重承诺。它意味着从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双方就携手踏上了一条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合作之路,需要共同全力以赴,严格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交易顺利完成,进而为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持续输送源源不断的活力。反之,倘若仅凭一些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界定的概念就随意判定合同无效,无疑就像手持一把锋利无比的利刃,狠狠地斩断了这根维系信任与合作的珍贵纽带,会使市场交易瞬间陷入混乱无序的泥沼,让无数市场主体在面对交易时心生恐惧,望而却步,最终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现实经济活动这个广阔的大舞台上,“无效合同”概念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令人触目惊心。部分心怀不轨之人将其视为谋取私利的绝佳工具,在签订合同之时,他们往往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所谓“违法”因素心知肚明,但在短期利益的强烈诱惑下,他们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签订合同。然而,一旦自身利益格局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变化,比如市场行情突然波动导致自身预期获利大幅减少,或者因自身经营不善而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他们便会立刻撕下伪装,露出贪婪的真面目,以合同无效为由,理直气壮地要求退款,妄图达到“白嫖”服务或产品、逃避违约责任的可耻目的。以技术服务合同领域为例,一些客户在接受完服务方精心筹备、全力提供的技术服务后,为了逃避支付服务费用这一应尽责任,便开始处心积虑地在合同中寻找诸如服务标准界定模糊、服务流程描述不够详尽等细微瑕疵,恶意主张合同无效。这种行为性质恶劣,不仅严重损害了服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心血与汗水付诸东流,更在市场中散播了一股不良风气,严重破坏了市场原本应有的诚信环境。使得其他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内心充满疑虑,对合作产生恐惧,大大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与创新活力的充分释放。

更为令人忧心忡忡、深感不安的是,在司法领域这片本应是公平正义最后堡垒的地方,却存在着个别无良法官肆意践踏契约精神和司法公正的恶劣现象。他们完全背离了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公正无私的立场,不仅没有成为契约精神的忠诚捍卫者和法律尊严的坚定维护者,反而公然倡导背信弃义的行为,令人发指地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崇高理念,和滥用自由裁量权恶意判定合同无效。这些法官之所以做出如此令人不齿的枉法裁判,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他们极有可能受到外部利益的巨大诱惑,在金钱、人情等因素的重重干扰下,彻底丧失了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公正判断能力,沦为了利益的傀儡;另一方面,这也深刻反映出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对契约精神的深刻内涵缺乏最基本的领悟,在审判过程中,他们全然不顾公正、公平这一司法的基本原则,仅凭个人的主观臆断,随心所欲地否定合同的效力。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极其严重。它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应有的支持,导致冤假错案频繁发生,让无辜的一方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愈合的精神伤害,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使公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深深的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法治社会的根基,让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摇摇欲坠,面临崩塌的危险。

为了彻底扭转这一岌岌可危的局面,坚定地捍卫契约精神,我们必须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要大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广泛传播等;组织专业、系统的培训课程,邀请法律专家、商业精英分享经验与知识;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坚守契约精神、诚信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宣传等方式,让契约精神如春风化雨般深入人心,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能深刻认识到遵守合同约定不仅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更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必备的商业素养。只有当诚信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发自内心的自觉追求,才能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利用合同漏洞谋取私利的丑恶行为。

其次,完善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立法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深入调研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合同纠纷的处理流程和标准,尽可能减少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最大程度压缩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空间,使合同的效力认定和纠纷解决都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后,强化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势在必行。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同配合,内部通过完善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如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等;外部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那些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法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惩处,绝不姑息迁就,以零容忍的态度维护司法公正,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严格检验。

契约精神作为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保障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我们齐心协力,坚决杜绝利用合同漏洞谋取私利和司法不公的现象,让每一份合同都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我们才能成功构建一个以诚信为本、充满公平竞争氛围、法治健全完善的经济秩序,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奠定坚如磐石的经济基础,让我们的社会在法治与诚信的轨道上稳步前行,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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