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最高法院对上诉申诉的案件,不直接审判就没存在的必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浪潮下,司法公正宛如一座明亮的灯塔,为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持社会长治久安指引着方向。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浮现的诸多问题,却如同一层层阴霾,让我们不得不审慎且深入地反思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机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大力纠正,“两高”每年的人大工作报告都列举出一些依法纠正且影响重大的冤错案,实属不易,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可以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 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刑事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大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矛盾,越来越突现。 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 一、冤案申诉纠正难的原因 1、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 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据了解,最高检、最高法每天的申诉信访量都大到几百上千件,绝大多数申诉都被批转地方司法机关或原处理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通常都是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 如聂树斌案,即便出现真凶,河北省高院依然驳回聂树斌母亲的申诉,直到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审查。申诉人都寄希望于“两高”能够直接受理,只有他们才是“包青天”,导致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回到了人治的老路。其情形犹如清末的“杨乃武案”,杨乃武姐姐多次越级进京告御状,引起慈禧太后重视交由刑部再审纠正的。现实中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就形成了基层没事干,“两高”干不过来的怪现象。 2、我国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际上是以“自我纠错”为主的,即一般都是由当年办案的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去决定再审和改判。从表面上看,冤案在我国似乎得到了最大程度的重视,无辜者及其家人可以随时随地到最方便的地方伸冤维权。但是地方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弊病却是不言而喻的,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过错也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冤案的制造者往往不愿意承认错判,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翻案。 特别是一些冤案是由公检法通力合作或者政法委协调的结果,即使那些司法机关的领导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不愿意得罪兄弟单位和部门,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不去触碰那可能得罪同事或朋友并间接损害自身利益的“烫手山芋”。 也就是说,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是不损害自己或部门的利益,不损害绩效考核和业绩,不影响单位与单位之间、自己与领导与同事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人的行为规律,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 3、冤案在认定上的困难。我国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为“已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具体的情形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启动再审是认定和纠正错判的基本路径,启动再审的条件与认定错判的标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启动再审的标准。我国的再审启动标准看起来清晰明确,但在实践中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把握的标准比较高,甚至按照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的标准,要求证明申诉人无罪或他人系“真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诚然,有些错判案件中发现的新证据是确实充分的,甚至是可以称为“铁证”,就象“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但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大多数刑事申诉案件可能都属于疑错案件,目前司法机关对于疑案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维持原判。 如于英生杀妻案,其妻体液内提取有他人精斑,经DNA检测不是于英生的,显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如此疑案,申诉了十几年都维持原判,直到最高检重视才重审纠正的,也是在纠正后没几个月,侦查机关根据遗留DNA精斑,查出了真凶。因此,如果冤案一定要有“铁证”才能翻案,那么绝大多数冤案恐怕就都很难平反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关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而且容易掌握偏高,这也是导致再审启动难和错判纠正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4、冤错案追责制度也成了冤案平反的一大阻碍。近些年,“两高”都制定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客观来讲,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素养、依法行使职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虽然《追究办法》确立追责原则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但责任主体范围相当广,意味着一旦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那么此前参与办理本案的所有人员都可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就数量而言,假如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可能达数十人之众,且实践中对《追究办法》普遍存在曲解,肆意扩张了检察官与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导致一个办错了案的法官,除了要承担《追究办法》所规定的违法审判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质量瑕疵责任;除了要受到《追究办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外,还会受到经济、荣誉和名誉等多方面的不利后果影响。 如呼格吉勒图案,责任主体太多,追责方式“稀释性”,导致原案相关经办人员27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因此,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而《追究办法》本身的威慑作用与实践中的异化适用犹如悬在检察官与法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检察官与法官避之唯恐不及,又怎么会主动去纠正自己办理的错案。 如赵作海案得到纠正之后,当初负责本案审理的商丘市中院的三名审判法官与河南省高院的复核法官皆被停职接受调查。试想在赵作海案被纠正之前,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几名法官怎么可能会主动向法院反映本案存在的问题,那样等于将自己变成错案追究的对象,因此,他们只会尽力掩盖并隐瞒错误而不会举报。 此外,即使由其他司法人员负责纠错,由于牵涉的人员可能具有广泛性,纠错主体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而且负责纠错的司法人员无法从纠错中获取多少利益,利弊权衡之后,纠错人员往往能推则推,能掩则掩。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只有记住这些典型冤案,才能警示后人。担心这个冤案被历史遗忘记,于是还是翻了出来和读者们重新回忆当年这离奇冤案。 1987年,在湖南麻阳县城的小河边,发现了一条蛇皮袋子,打开一看,是六块女尸。这就是轰动麻阳全城的碎尸案。 碎尸案是性质极为恶劣的案件,是官方规定的必破案件,也就是说,无论动用多大的成本,这样的案件必须侦破。例如当年的南师大碎尸案,虽然过去了三十多年,依然还在挂号侦破中。 当年湖南麻阳的警察近一半都参与了这起案件。警察认为,碎尸这种案件,凶手要么是医生,要么就是屠夫。 警察思维就盯住了这两类职业,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医生对象,于是作屠夫的滕兴善就成了警察注意的对象。 要说人倒霉,喝水都会塞牙。警察首先要确定死者是谁,结果查遍全城,当时旅馆服务员石小荣正好失踪,而又有人举报滕兴善去过旅馆。滕兴善就这样被带走了。 无论再清白的人,只要进了警察的审讯台,太监都能审出来强奸犯。腾兴善,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进去没多久就全部招供了,承认杀了人。滕兴善招供的那天晚上,一瘸一拐地回监,摸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脚,对同室的陈功良说:“他们这样整我,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我顶不住了,只好承认自己杀了人。” 说完仰天大哭。陈功良宽慰他:“你别着急,政府不会冤枉好人的。”滕兴善号啕不止:“你犯的是赌博,关几天就可以出去,而我这个罪是要掉脑壳的!我还有老婆孩子啊!” 是呀,猪和牛关在一起,主人牵牛出去不过是挤奶,牵猪出去可是要命啊。当时的腾兴善在招供后已经预料到自己的结局。 当年的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有生动的描述:“198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6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终于破了大案,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察都立了功,专案组办了两桌酒席,个个喝的兴高采烈,而此时在监牢里的滕兴善,叫天天不应。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请律师? 事实上,当时滕兴善家属是立即请了律师的,而且还相当负责。律师在查案宗的时候发现了大量的疑点。 比方讲,滕兴善招供的杀人抛尸现场是在河的下游,而尸块却发现在上游,这不是离奇的事吗?但是没有人会在意律师的观点,因为这个案件在办案人员看来已经是铁案,案件结束,大家都轻松了,正如当时警察面对律师的指责,不屑的说:“这个由不得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1987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临刑前,执行人员问他还有什么遗言,滕兴善大声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他想挣扎着起来,但很快被强按住跪在地上。他无限留恋地看着面前的青山绿水,然后绝望地闭上了眼睛。 “砰”的一声枪响,滕兴善倒在了草丛中。当天下午,律师匆匆忙忙从长沙回到麻阳,得知滕兴善在上午已被枪决。 他无语哽咽…… 1993年,被滕兴善杀害的石小荣突然回来了。 原来,当年石小荣的失踪,是被人贩子卖到了山东,给人家做了媳妇,生了孩子后有了自由,于是回家看看。 滕兴善案成为冤案,这已经成为事实,当时却没有人提出给滕兴善平反。 滕兴善的老婆也一直瞒着两个儿女,奈心的等待着儿女长大为父伸冤。 2004年春节,妈妈突然对女儿滕燕说:“燕儿,有件事我想告诉你,那个石小荣根本没死,你爸爸是冤枉的!” 滕燕一直因为是杀人犯的女儿而被人鄙视,这一下子愤怒了:“都10年了,你为什么到现在才告诉我?”妈妈顿时号啕大哭起来:“那时候你们还小,不懂事,跟你们说了又有什么用呢?再说,我们没有钱,也怕跟政府打官司……” 滕燕立即聘请律师,决定为父亲洗刷罪名。湖南省高院在接到滕燕、滕辉姐弟俩申诉后,于2005年7月成立专案组,9月,当年涉案人员已被隔离审查。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已经过去十多年了,也渐渐被人忘记,这正是我所害怕的。 我们国家终于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口号!或许,我们会将这个冤案归错于当时的年代,但是我们永远不可忘记这段可耻的历史,只有记住这段冤案,我们才会更好的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 2017年2月27日,最高院公开宣布 ,2013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6889件,赔偿金额为69905.18万元。 这不是成绩,而是法治时代的耻辱。我们要仔细反思一下,今天,到底还有多少清白的人在监牢里期待着平冤的时刻。 相比之下,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与滕兴善杀人案是何等的相似,不同的是佘祥林、赵作海等到被害人活着归来。 滕兴善带着怨恨离开了世界,时至今日,魂魄能安否? 当下,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审理环节,存在肆意解读法律条文、随意作出判决的不良现象。这种不严谨、不公正的审判行为,致使案件裁决结果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当事人被迫踏上漫长且艰辛的上诉申诉之路,甚至陷入信访的困境,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相关数据清晰地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日收到的申诉信访数量多达几百件甚至上千件。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大量的申诉案件大多被批转至地方司法机关或者原案件处理司法机关,而这些地方司法部门常常简单地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以备受瞩目的聂树斌案来说,即便出现了确凿的真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固执地驳回了聂树斌母亲的申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这起冤假错案才得以立案再审,最终得以纠正,还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迟来的公道。 我国现行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主要以“自我纠错”为核心模式,一般情况下,由当年负责办案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以及进行改判。从表面上看,这种制度设计似乎充分体现了对冤案的高度重视,为蒙冤受屈的无辜者及其家属开辟了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但当我们深入剖析就会发现,地方司法机关自我纠错存在着诸多难以回避的明显弊端。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面对自身过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否认甚至试图掩盖。所以,那些制造冤案的相关人员往往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判行为,甚至还会千方百计地阻碍案件的翻案进程。更为复杂的是,一些冤假错案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或者是由政法委进行协调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部分领导并未直接参与错案的制造过程,但出于维护部门整体利益以及顾及同事之间关系的考量,他们也会对纠错工作采取推诿、回避的消极态度,谁都不愿意主动去触碰这个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的“棘手难题”。这充分表明,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既与人类行为的基本规律相悖,也严重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法律常识。 原审法院负责审查自身曾经处理过的案件,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司法回避原则,极易引发申诉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不信任,进而导致申诉案件数量急剧增多,泛滥成灾。申诉案件的大量涌现,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使得法院在审查案件时的精力被严重分散,增加了案件漏查、错查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形成了极大的阻碍,让蒙冤者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公正的裁决。司法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是这道防线最为关键的终极守护者,其一举一动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在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非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主要由上级进行管理的体制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和申诉案件必须承担起直接审判的责任,坚决杜绝犯官僚主义错误,将案件简单地发回当地法院重审。因为让当地法院自行纠正自己曾经作出的错误判决,这既违背了人之常情,也几乎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难以让申诉人信服。 倘若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上诉和申诉案件实施直接审判,在最初阶段,由于案件数量的集中,工作量或许会显著增大。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公正审判的示范效应逐渐显现,一段时间之后,案件数量必然会逐渐减少。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守公正审判的原则底线,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院的法官们就会有所忌惮,不敢再肆意妄为,随意作出不公正的审判。一旦地方法院的不公正审判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上诉和申诉案件的数量自然而然就会随之减少。相反,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直接审判这些案件,只是将案件逐级向下批转,又转回当地进行查处,这必然会导致老百姓投诉无门,求告无方。一些遭遇司法不公的当事人,在绝望之下可能会绕过正常的法律程序,采取一些极端行为,比如自行执法,试图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讨回公道;或者进行报复社会的行为,甚至做出自杀性滥杀无辜等令人痛心疾首的举动,这无疑会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后果不堪设想。 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其根本初衷就是为那些对下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民众提供一条上诉申诉的合法途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申诉案件只是简单地一转了之,而不亲自进行直接审判,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核心价值和意义。同样的道理,这一逻辑思维也完全适用于其他党政司法机关。每一个党政司法机关都应当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积极回应民众的诉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活动肩负着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社会功能,它紧密关联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保障、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公正司法对于执政者和普通民众而言,是一场双赢的良性互动。通过公正司法,牺牲的仅仅是少数权势人物凭借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赢得的却是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是全体人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社会的信心。司法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无论给予怎样的高度评价都不为过,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司法腐败堪称是对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层面,更多时候还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权、宝贵生命等核心权益。一些司法腐败行为导致无辜的人蒙冤入狱,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让他们的人生和家庭遭受了无法挽回的重创。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极大地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使得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逐渐动摇。如果我们对司法腐败问题掉以轻心,放任其肆意泛滥,那么必将严重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动摇国家的稳定发展基础。 回顾历史,在鸦片战争时期,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烈交战时,岸边竟然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百姓,他们神情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清朝官船被击沉,清军士兵纷纷落水时,这些百姓甚至发出阵阵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类似的场景依然不断上演。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的时候,老百姓不仅在一旁冷漠围观,甚至还有部分人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子民的这种看似“不忠”的行为,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以及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有着密切的关联,但清末时期猖獗泛滥的司法腐败更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在这样一种司法黑暗、民不聊生的社会环境下,清王朝走向灭亡也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历经千年历史验证的永恒真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不公正的裁决结果,坚决防止司法机关偏离法治轨道,沦为肆意妄为的独立王国,杜绝出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对于那些违法乱纪、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中国共产党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从而实现长期执政,带领全国人民共同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征程。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