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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正义才能够永远不会缺席 在法治的宏大架构中,诉讼期限作为一项重要规则,长久以来在司法实践里占据着稳固的地位。不过,经过深入思考与研究,我坚定地认为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这一举措对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一、诉讼期限的现存困境 现行的诉讼期限制度,从立法本意来讲,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灭失、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但在现实中,却衍生出诸多问题。 一方面,它可能成为部分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某些侵权者或违约方,利用诉讼期限的限制,故意拖延时间,待期限一过,便妄图逍遥法外。比如在一些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因遭受突如其来的人身伤害,身心遭受巨大创伤,在忙于治疗和恢复的过程中,很容易错过诉讼期限,导致即便自身权益被严重侵害,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与公道。 另一方面,诉讼期限的规定在复杂的现实情况面前显得过于刚性。生活充满变数,许多不可抗力因素可能阻碍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像是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严重疾病、身处战争冲突地区等,当事人在这些极端情况下,连基本的生活秩序都难以维持,更无暇顾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这种刚性的期限要求,无疑是在当事人本就艰难的维权之路上横加了一道难以跨越的障碍。 二、取消诉讼期限的积极意义 1. 实现实质正义:取消诉讼期限,能够让每一个遭受不法侵害的当事人都有机会在任何时候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公平正义,不应因时间的流逝而对受害者关上正义的大门。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只要侵权事实存在,就应当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对待,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有力捍卫。例如,在一些历史遗留的产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但当事人的合法产权权益不应被忽视,取消诉讼期限能够确保这些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实现实质正义。 2. 强化法律威慑:一旦取消诉讼期限,潜在的违法者将明白,他们的违法行为永远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长效的法律威慑机制,将促使人们更加谨慎地遵守法律法规,不敢轻易实施侵权、违约等违法行为。在商业领域,企业将更加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信经营,因为他们清楚,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随时面临法律的追责,从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3. 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的合法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诉讼期限的存在有时会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阻碍。取消诉讼期限,是对公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让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无需时刻担忧时间的限制,能够更加从容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经济困难者等,取消诉讼期限给予了他们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寻求法律帮助,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三、取消诉讼期限的可行性与配套措施 或许有人会担忧,取消诉讼期限会导致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但实际上,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一系列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在司法资源方面,可以通过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来应对。例如,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案件的网上立案、审理和执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为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可以规定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未行使权利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这样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取消诉讼期限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举措,它能够打破现行诉讼期限制度的桎梏,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开辟更加畅通的道路。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但只要我们通过合理的配套措施加以应对,就一定能够让这一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推动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 另外,司法活动,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社会功能。它紧密关联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基本权益,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大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当前司法队伍中仍存在着一些作风不正、办案不廉的害群之马。他们公然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于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在司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对于案件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曾经在民间广为流传的顺口溜 “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虽带有一定的调侃意味,但却真实地反映出司法腐败现象在部分地区的存在。 司法腐败的危害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更涉及到人权、人命等核心价值。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致使无辜的人蒙冤入狱,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完全颠倒了生死、黑白。司法不公现象,犹如一颗极具破坏力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极大地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对司法不公现象掉以轻心,任其肆意泛滥,必将对党和国家的政权根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破坏。 历史是一面镜子,它清晰地映照出司法公正与政权兴衰的紧密联系。清末时期,面对外敌入侵,令人痛心的一幕屡屡上演:在鸦片战争中,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烈交战时,岸边竟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旁观着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清军官船被击沉、士兵纷纷跳水时,居民们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类似的场景再次出现;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冷眼围观,甚至还有人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子民之所以表现出如此 “不忠” 的行为,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以及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有关,但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更是关键因素。在司法黑暗、正义不彰的社会环境下,民众对政权失去了信任和支持,即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的覆灭也早已注定。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深刻地警示着我们,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无疑是一场双赢的博弈。公正的司法,虽然会对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予以惩处,但却能赢得整个政权的稳固和民心的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在新时代,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高效的监督机制,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坚决杜绝官僚主义作风,防止老百姓因投诉无门而陷入绝望,进而引发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等悲剧的发生。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成肆意妄为的 “独立王国”,对那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只有坚定不移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发展,党才能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的宏伟目标。 综上所述,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它能够为每一个遭受侵害的公民打开法律救济的大门,让违法者无论何时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让正义的光芒永远照耀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的核心关键。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法治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居乐业,共享美好生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