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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最高的人民法院对上诉、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审判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浪潮下,司法公正宛如一座明亮的灯塔,为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持社会长治久安指引着方向。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浮现的诸多问题,却如同一层层阴霾,让我们不得不审慎且深入地反思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机制,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 当下,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审理环节,存在肆意解读法律条文、随意作出判决的不良现象。这种不严谨、不公正的审判行为,致使案件裁决结果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当事人被迫踏上漫长且艰辛的上诉申诉之路,甚至陷入信访的困境,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相关数据清晰地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日收到的申诉信访数量多达几百件甚至上千件。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大量的申诉案件大多被批转至地方司法机关或者原案件处理司法机关,而这些地方司法部门常常简单地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以备受瞩目的聂树斌案来说,即便出现了确凿的真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固执地驳回了聂树斌母亲的申诉。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这起冤假错案才得以立案再审,最终得以纠正,还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迟来的公道。 我国现行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主要以“自我纠错”为核心模式,一般情况下,由当年负责办案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以及进行改判。从表面上看,这种制度设计似乎充分体现了对冤案的高度重视,为蒙冤受屈的无辜者及其家属开辟了一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但当我们深入剖析就会发现,地方司法机关自我纠错存在着诸多难以回避的明显弊端。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面对自身过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否认甚至试图掩盖。所以,那些制造冤案的相关人员往往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判行为,甚至还会千方百计地阻碍案件的翻案进程。更为复杂的是,一些冤假错案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或者是由政法委进行协调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部分领导并未直接参与错案的制造过程,但出于维护部门整体利益以及顾及同事之间关系的考量,他们也会对纠错工作采取推诿、回避的消极态度,谁都不愿意主动去触碰这个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的“棘手难题”。这充分表明,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既与人类行为的基本规律相悖,也严重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法律常识。 原审法院负责审查自身曾经处理过的案件,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司法回避原则,极易引发申诉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不信任,进而导致申诉案件数量急剧增多,泛滥成灾。申诉案件的大量涌现,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使得法院在审查案件时的精力被严重分散,增加了案件漏查、错查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形成了极大的阻碍,让蒙冤者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公正的裁决。司法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是这道防线最为关键的终极守护者,其一举一动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在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非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主要由上级进行管理的体制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和申诉案件必须承担起直接审判的责任,坚决杜绝犯官僚主义错误,将案件简单地发回当地法院重审。因为让当地法院自行纠正自己曾经作出的错误判决,这既违背了人之常情,也几乎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难以让申诉人信服。 倘若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上诉和申诉案件实施直接审判,在最初阶段,由于案件数量的集中,工作量或许会显著增大。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公正审判的示范效应逐渐显现,一段时间之后,案件数量必然会逐渐减少。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守公正审判的原则底线,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院的法官们就会有所忌惮,不敢再肆意妄为,随意作出不公正的审判。一旦地方法院的不公正审判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上诉和申诉案件的数量自然而然就会随之减少。相反,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直接审判这些案件,只是将案件逐级向下批转,又转回当地进行查处,这必然会导致老百姓投诉无门,求告无方。一些遭遇司法不公的当事人,在绝望之下可能会绕过正常的法律程序,采取一些极端行为,比如自行执法,试图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讨回公道;或者进行报复社会的行为,甚至做出自杀性滥杀无辜等令人痛心疾首的举动,这无疑会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后果不堪设想。 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其根本初衷就是为那些对下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民众提供一条上诉申诉的合法途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申诉案件只是简单地一转了之,而不亲自进行直接审判,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核心价值和意义。同样的道理,这一逻辑思维也完全适用于其他党政司法机关。每一个党政司法机关都应当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积极回应民众的诉求,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活动肩负着惩恶扬善、化解矛盾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社会功能,它紧密关联着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保障、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公正司法对于执政者和普通民众而言,是一场双赢的良性互动。通过公正司法,牺牲的仅仅是少数权势人物凭借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赢得的却是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是全体人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社会的信心。司法相对公正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无论给予怎样的高度评价都不为过,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司法腐败堪称是对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层面,更多时候还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权、宝贵生命等核心权益。一些司法腐败行为导致无辜的人蒙冤入狱,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让他们的人生和家庭遭受了无法挽回的重创。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极大地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了致命性的打击,使得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逐渐动摇。如果我们对司法腐败问题掉以轻心,放任其肆意泛滥,那么必将严重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动摇国家的稳定发展基础。 回顾历史,在鸦片战争时期,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烈交战时,岸边竟然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百姓,他们神情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清朝官船被击沉,清军士兵纷纷落水时,这些百姓甚至发出阵阵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类似的场景依然不断上演。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的时候,老百姓不仅在一旁冷漠围观,甚至还有部分人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子民的这种看似“不忠”的行为,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以及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有着密切的关联,但清末时期猖獗泛滥的司法腐败更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在这样一种司法黑暗、民不聊生的社会环境下,清王朝走向灭亡也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无疑是一场双赢的博弈。公正的司法,虽然会对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予以惩处,但却能赢得整个政权的稳固和民心的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在新时代,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高效的监督机制,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坚决杜绝官僚主义作风,防止老百姓因投诉无门而陷入绝望,进而引发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等悲剧的发生。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演变成肆意妄为的 “独立王国”,对那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只有坚定不移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发展,党才能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的宏伟目标。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