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国家不应该不允许医师律师,保证治疗疾病风险代理案件

陈中华:国家不应该不允许医师律师,保证治疗疾病风险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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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与民众福祉的道路上,医疗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与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现行的一些规定与做法,背离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亟待我们深入反思并加以变革。

现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这样的规定根本就不是为老百姓着想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我认为:有新的医疗技术、新的诊疗方法、新的发明药物应该让老百姓知道受惠才对的。还规定什么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医师敢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有什么不可以的?

如果达不到治愈、治愈率、有效率,医师不退费,现在是法治社会,病人是可以按照医院的承诺起诉医院的。也可以推行北京中科创新国际医院的合作医院实行先治疗后收治疗费,不收任何押金。这样的政策,不但能解决有疾病的人无钱看不了病,而且还能解除有疾病的人怕花钱治不好病的后顾之忧和减少医患矛盾。

不要找什么怕病人被医师欺骗的借口,而不允许医师保证治疗疾病,实行先治疗后收治疗费,不收任何押金。这样的政策,我看只有病人骗医师的份,医师根本就骗不了病人的。也不要找什么没人敢当医师为借口,我认为;正是这种压力,医师才有刻苦钻研提高技术能力的动力,现在有什么行业不是靠本事吃饭的。

治病救人,本来就是每个医生的职责,没有必要另眼看待。每当伤医事件发生后,就有国家政法部门出来表示强烈的谴责! 并要求从快严惩凶手,但从来不见为病人说话,也从来不说明伤医事件的背后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医药产业化下,医护人员其实也是和普通工农一样的,没有工人给医护人员生产衣服,医护人员就没有衣服穿,没有农民给医护人员生产粮食,医护人员就没有粮食吃。

当然,没有医护人员工农就没法治病,所以,国家政法部门对任何职业的人都要一样看待。就是在抗疫期间,也不要对医护人员另眼看待。没有工人给医护人员生产衣服,医护人员就没有衣服穿,没有农民给医护人员生产粮食,医护人员就没有粮食吃,没有军人镇守边关警察维护社会秩序,医护人员工人农民就无法安全工作生活,没有中央的全面统一领导,就取不得抗疫这样的结果。

如果国家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最好了。全国政协委员张其成曾多次在政协会议提案中提出,国家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主张。针对张其成委员的提案,有人驳说:考虑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财政支撑能力尚且有限,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基金支撑能力还不足,一段时期内不具备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各项基础。

我认为,这是在侮辱污蔑我们的国家。在金砖五国中,我国是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但却是唯一一个没有实行免费医疗的国家。明明在金砖五国中,我国的综合实力最强。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住房,中国是完全具备条件的,其实我国河南省的南街村早就实现了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住房。

免费医疗若确实有困难,最起码要像北京中科创新国际医院的合作医院一样,对肝胆胃肠病、糖尿病肾病、耳聋鼻炎、气管炎哮喘、高血压心脏病、脑瘫癫痫病、风湿骨病、男科妇科、不孕不育、皮肤病性病、疱疹艾滋病、白血病肿瘤等各种疑难病。实行先治疗后收治疗费(祛斑除皱、隆鼻隆胸、种发植发实行先手术后收手术费),不收任何押金,是否治愈以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友谊医院、301医院、302医院、空军总医院、海军总医院、等中国有权威的大医院检查为准。

不管什么病不治疗是不易自愈或减轻的,接受了治疗最起码能使病情得到控制及减轻,而且还有治愈的可能,现在科学在不断发展,以前不能治愈的疑难病,不等于现在也不能治愈。举个简单例子,原来中国没有飞机大炮什么的,现在不但有了飞机大炮还有原子弹和天宫12号。希望患者不要讳疾忌医。要相信科学,患了病应及时治疗。不要听信有些砖家说各种疑难病治不好。例如新冠病毒一开始时,钟南山等医药砖家多次说无特效药,结果几乎都治好了。

政府为人民办事一定不要去计较盈亏,没钱印钱就可以了,其实干这些事,政府负责生产钱就可以了,有些经济砖家可能会说,大量印钱会引发通货膨胀,其实,通货膨胀不是因钱多,而是因为缺货,比如目前的钢筋水泥汽车服装过剩会涨价吗? 通货膨胀就是说出万个花样来,归根到底也就因东西少。解决通货膨胀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印钱投资,什么东西缺少,就投资生产什么,不管任何东西多了,就不可能涨价的。

众所周知,美国目前是世界上军事最强、经济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中国应当向美国学习,美国一直不断地印钞发钱,但是美国却一直没有出现通货膨胀问题。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印钞发钱来缓解债务问题,尤其是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美国政府印钞发钱用于经济刺激计划和救助计划,以应对经济下滑和失业率上升。

在医疗领域,政府相关规定禁止医生承诺治疗效果,这一举措虽初衷或为规范医疗市场、保护患者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与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亟待我们深入剖析与反思。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道德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为全体国民树立了价值标杆,涵盖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丰富内涵。在医疗情境下,这些理念同样有着深刻的映射与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患者角度出发,禁止医生承诺治疗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患者患病后,内心充满对康复的渴望,他们希望了解治疗的预期效果,以便做出合理的就医决策。当医生被禁止承诺治疗时,患者犹如在黑暗中摸索,面对复杂的医疗信息,往往不知所措。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与“公正”理念相悖。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而公正的医疗环境,也应确保患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自主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重要内容,在医疗行业中同样不可或缺。医生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其职业操守中本就包含对患者的真诚与守信。当医生有足够的能力和把握时,承诺治疗效果并非欺骗或误导,而是一种基于专业自信的担当。在法治社会日益健全的今天,若医生未能兑现承诺,患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承诺,不仅能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更能促进良好医患关系的构建,而良好的医患关系,正是公序良俗在医疗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社会层面来看,禁止医生承诺治疗,也阻碍了医疗行业的创新与进步。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中,压力往往是推动医生提升专业技能、钻研医学难题的重要动力。若医生因惧怕承担责任而不敢承诺治疗,那么他们在面对疑难病症时,可能会缺乏挑战的勇气和创新的动力。长此以往,医疗技术的发展将受到抑制,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追求“富强”“文明”的目标背道而驰。一个富强、文明的国家,离不开先进的医疗技术和优质的医疗服务,而合理的医疗承诺机制,恰恰可以为医疗行业的发展注入活力。

此外,当前社会大力倡导以人为本,这与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医疗行业作为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更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始终。允许医生在合理范围内承诺治疗,正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它关注患者的心理需求和实际利益,让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感受到尊重和关怀。

政府不允许医生承诺治疗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与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冲突。为了构建更加公平、和谐、诚信的医疗环境,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让医疗服务真正回归到以患者为中心的本质上来。

另外,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这样的规定也根本就不是为老百姓着想的:当前,中国的法院是实行先收费后办案,律师也是实行先收费后代理,虽然法院规定因家庭经济困难的起诉人诉讼费可以缓交减交,也可以申请援助律师,但是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是难开的,而且鉴定费什么都是要先交的。导致有些有冤屈的人,打不起官司。造成恶性循环:

有冤屈的人往往是冤屈越大越没有钱请律师去法院打官司的,有冤屈的人沉冤不雪,会一身心想去申冤,就工作不了,工作不了就挣不到钱,就没钱请律师去法院打官司,只好想去党政机关上访解决,党政机关又以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办案为由不管,无形中造成有冤屈的人状告无门,导致有些有冤屈的人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律师应该实行先代理,后由终审败诉人交纳律师的代理费,有些人可能会担心律师没收入没饭吃,不想做律师,其实仅仅是后收代理费而已,并不是免费,看到无据无理的案件不代理就是了,免得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法院实行先办案后收诉讼费,律师实行先代理后收代理费,这样的政策,不但能解决有冤屈的人无钱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而且还能解除怕花钱打不胜官司的后顾之忧。希望政府尽快改一下规定,不管任何案件,都允许律师实行风险代理。

在当今法治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禁止风险代理案件范围的界定,值得深入探讨与反思。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律师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第十二条更是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似乎旨在维护某种秩序或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但深入剖析后会发现,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并未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切实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 为人民服务。

从社会现实角度来看,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具有诸多积极意义,却被这些规定所限制。现实中,许多有冤屈的人因经济条件限制,无法支付律师费用,陷入 “没钱打不起官司” 的困境。个别极端的人可能会选择自行执法,采取报复社会的行为,甚至出现滥杀无辜的悲剧,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极大威胁。而律师风险代理模式的出现,本可以为这些弱势群体打开一扇寻求法律帮助的大门。当事人无需在案件开始时就支付巨额费用,只需在案件取得理想结果后,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这大大降低了他们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能够有效避免因诉讼成本过高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

对于当事人而言,风险代理还能解除他们 “有理怕打不胜官司” 的后顾之忧。传统收费模式下,当事人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需预先支付律师费用,这使得许多当事人在面对诉讼时充满恐惧与不安,担心投入大量金钱却无法得到公正判决。而风险代理模式将律师的利益与案件结果紧密相连,促使律师更加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律师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积极收集证据,以最大的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这无疑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提升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另外,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风险代理的限制,在实践中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背道而驰。

从公序良俗角度审视,禁止风险代理阻碍弱势群体寻求司法救助。那些因经济窘迫打不起官司的民众,在遭受侵害时,由于无力承担前期律师费用,被法律的大门拒之门外,只能默默承受冤屈。公序良俗强调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法律应成为保护弱者、主持公道的屏障。可此规定却让许多人在困境中孤立无援,无奈之下,个别极端者甚至可能采取私力报复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中和谐、互助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这一规定也问题凸显。“公正” 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拥有平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但禁止风险代理使经济困难者难以与有经济实力的一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破坏司法公正的根基。“法治” 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然而该规定限制了当事人选择适合自身收费方式的权利,与法治精神相悖。而且,“友善”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的要求,倡导人与人之间互助友爱。风险代理本可让律师与当事人在案件中相互协作,共寻公正,却被相关规定束缚,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

法律应与时俱进,契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重新考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理放开风险代理限制,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使每位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公平与温暖。

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应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每一项立法都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拥护。然而,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在实践中却未能充分体现这一理念。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使得部分弱势群体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审视。对于那些不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定,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以确保法律能够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听取民众的声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面前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阳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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